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即受處分人 葉家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免予執行禁戒處分(108 年度執聲字第1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家宏所處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葉家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5 個月確定,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禁戒處分後,復經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評估後,認為受處分人目前無酒精戒斷症狀,擬提早結束禁戒處分,爰依刑法第89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前項禁戒期間為1 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定有明文。次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處分人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10月29日以107 年度交易字第159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5 月,嗣於同年11月20日確定,有卷附判決書1 份可稽,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
㈡案經移送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對受處分人執行禁戒處分,並代為評估受處分人是否有酒癮、酗酒戒斷症候群及癲癇等症狀後,期間經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醫師診斷評估結果,認受處分人目前無酒精戒斷症狀之現象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107 年12月18日屏所衛字第10700082760 號函暨所附受處分人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佐,堪認受處分人無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是依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受處分人免予前開保安處分之執行,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8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