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孫石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孫石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孫石吉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8 年3 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