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尤清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清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清瑞因犯妨害公務、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

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妨害公務、業務過失傷害罪等2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747號,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227 號)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