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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4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政光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訴字第1048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政光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政光對本件犯行均坦承不諱,請求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 年10月1 日訊問後,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核與證人於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監聽譯文及扣案物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衡酌聲請人所犯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罪責至重,且其犯罪次數非少,聲請人自承為躲避警方查緝販毒,經常更換棲身地點,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雖證人均已到案,惟仍有於本院審理中互相查核之必要,是有相當理由認為聲請人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裁定聲請人自108 年10月1 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聲請人已於108 年11月5 日行準備程序時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且檢察官、聲請人及其辯護人均未聲請傳喚證人作證,本院認前揭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故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聲請人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莊鎮遠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裁判日期:201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