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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附民字第 1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 告 黃石柱被 告 陳家鵬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勞安易字第1 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劉容妤法 官 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