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原 告 李柔靜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被 告 姚道宗上列被告因家暴竊盜等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3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王筱維法 官 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