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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6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69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益良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益良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益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行關於「犯意,」之記載後,應補充「於民國105 年7 月4日前某時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管制使用土地規定,將土地做為出租學生宿舍之用,未依屏東縣政府函令於限期內變更土地使用,恢復原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使用目的,而違反同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爰審酌被告違反政府依區域計畫法規定之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使用土地,經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恢復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使用目的,仍拒不變更土地使用,妨害國家整體土地規劃及管制,行為誠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復參酌被告變更土地使用係為營業牟利之犯罪動機、非法使用土地之時間、手段、所獲利益、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區域計畫法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市)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 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2 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671號被 告 林益良選任辯護人 洪秀峯律師

廖珮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益良明知位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該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業經屏東縣政府公告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使用,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在上揭土地作為學生宿舍違規使用,非屬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使用項目。且經屏東縣政府分別於107 年7 月27日、108 年

3 月21日、108 年7 月30日檢送該府裁處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通知其應於該處分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分別繳納罰鍰新臺幣(下同)6 萬元、10萬元及15萬元整,並應即停止非法使用,與依法恢復原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容許用途後,雖於期限內繳納上揭罰鍰,惟仍未於期限內停止非法使用。嗣於108 年12月2 日為屏東縣政府人員前往複查時所發覺,而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益良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政府

105 年7 月4 日屏府地用字第10519046500 號函、107 年7月27日屏府地用字第10726806400 號函、108 年3 月21日屏府地用字第10808278300 號函、108 年7 月30日屏府地用字第10826845100 號函暨屏東縣政府裁處書、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土地使用案件處理稽查表、屏東縣內埔鄉(鎮、市)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稽查(處)表、土地違反使用(違規)審查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事證明確,犯嫌洵堪認定。

二、被告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及同法第21條規定,核其所為,係犯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盧 惠 珍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 馨 怡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