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被 告 鄭金川選任辯護人 劉子豪律師
高峯祈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勞安易字第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金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 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9年11月4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鄭金川,上訴人於109 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然其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永彬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