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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聲療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療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茂淵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准予強制治療(10

9 年度執聲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民國106 年6 月13日確定,執行期間自106 年6 月13日起至

110 年6 月8 日止。受刑人於執行期間經治療後,經輔導評估小組會議鑑定評估認有高再犯之危險,爰依刑法第91條之

1 第1 項第1 款、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施以刑後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230 條、第234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

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106 年6月13日確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06 年度執常字第3867號執行(自106 年6 月13日起至110 年6 月8 日止),刑期將於110 年3 月22日縮刑期滿等情,有前揭判決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於前揭徒刑執行過程中,經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安排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認受刑人經治療後,未有顯著改善且具危險性,而有高再犯危險乙節,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109 年11月27日屏監教字第10911008220 號函暨檢附之10

9 年度第4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Static-99 and RRASOR表、MnSOST-R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 個別治療、強制治療紀錄- 團體治療、個別教誨記錄等件附卷可參,是本院核閱上開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法條所示,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1款、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裁判案由:強制治療
裁判日期:2021-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