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7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4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 葉茸雄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482號、第6265號、第8396號、第8397號、第8398號),聲請變更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金融機構帳戶所為之扣押處分,應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名下所有不動產及設臺灣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公職人員優惠存款帳戶(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屏東地檢署)扣押凍結在案,茲因該帳戶係聲請人退休後每月支領優惠存款本金以繳納房屋貸款及水、電費之帳戶,此有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可證。聲請人退休後收入微薄,端賴優惠存款利息維持家計,爰請准將上開帳戶解除禁止提款、轉帳處分,請聲請人全家能有棲身之地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

2 條第1 項、第317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105 條第3 項、第4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同法第416 條第

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檢察官前因偵辦聲請人即被告(以下稱聲請人)葉茸雄貪污

等案件,於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之2 規定,對聲請人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內款項,進行扣押在案。此有屏東地檢署109 年5 月8 日屏檢謀宙景108 他3138字第1099017148號函(見該署109 年度逕扣字第1 號卷第3 頁)及該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見該署109 年度查扣字第372 號卷第3 至5 頁)在卷可憑。

㈡惟依起訴書之記載,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本件被告之犯

罪所得如下:「⒈被告林恊松、葉茸雄、周美倫就起訴書附表1 、2 各次所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合計詐得23

7 萬450 元。⒉被告蕭國亮、葉茸雄、周美倫就附表3 及被告蕭國亮108 年度『為民服務費』所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合計詐得57萬700 元。⒊被告葉茸雄、周美倫就附表4 各次所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犯行,合計詐得27萬9,

200 元。」此觀起訴書之記載即明。而上開起訴書並未特定聲請人葉茸雄究竟獲取其中多少犯罪所得,然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聲請人顯非獨得上開金額甚明。且檢察署查扣之聲請人財產,除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金融帳戶內之存款外,尚查扣有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內之存款及附表二所示屬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此亦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 年5 月27日上票字第1090013178號函及本院109 年度聲扣字第6 號刑事裁定在卷可憑(見109 年度聲扣字第2 號卷第49至53頁、第59頁)。是本院認為如准許解除檢察官對附表一編號1 所示金融帳戶所為禁止提款、轉帳之處分,即使日後聲請人受有罪判決確定,依其他扣押之財物,仍足以擔保日後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執行。

㈢此外,聲請人主張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帳戶係其繳納房屋貸

款及水、電費所用一情,亦有其提出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在卷可查。從而,聲請人請求解除檢察官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帳戶之扣押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莊鎮遠法 官 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宏緯附表一:

┌─┬──────────┬───────┐│編│扣押標的 │扣押時之帳戶餘││號│ │額(新臺幣) │├─┼──────────┼───────┤│ │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16,273 元 ││1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之存款 │ │├─┼──────────┼───────┤│ │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帳號│966,000 元 ││2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之存款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746,714 元(惟││3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僅於63萬1054元││ │內之存款 │內之額度為查扣││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 8,338 元 ││4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內之存款 │ │└─┴──────────┴───────┘附表二:

┌─┬──────────┬───────┐│編│扣押標的 │價值 ││號│ │ │├─┼──────────┼───────┤│1 │屏東縣屏東市北興里公│ 72,250元 ││ │裕街○巷11號(房屋)│ │├─┼──────────┼───────┤│2 │屏東縣屏東市北興里公│ 406,600元 ││ │裕街○巷17號(房屋)│ │├─┼──────────┼───────┤│3 │屏東市○○段0000-000│ 993,200元 ││ │4號(土地) │ │├─┼──────────┼───────┤│4 │屏東市○○段0000-000│ 781,490元 ││ │1 號(土地) │ │├─┼──────────┼───────┤│5 │屏東市○○段0000-000│1,302,600元 ││ │0 號(土地) │ │├─┼──────────┼───────┤│6 │屏東市○○段0000-000│ 267,200元 ││ │4 號(土地) │ │└─┴──────────┴───────┘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處分
裁判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