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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10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潘順義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9 年度執字第1002號、

109 年7 月8 日屏檢謀康109 執聲他680 字第109902546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最高法院著有77年臺抗字第741 號裁定要旨可資參照)。又按檢察官指揮執行徒刑或拘役時,於受刑人有㈠心神喪失、㈡懷胎5 月以上、㈢生產未滿2 月、㈣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等4 種情形,應於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之規定即明。換言之,受刑人應於判決確定後執行,而受徒刑或拘役宣告之受刑人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所規定該等情形,即無上述法定應停止執行之理由。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241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執字第1002號通知異議人到案執行,異議人聲請延緩執行,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7 月8 日以屏檢謀康109執聲他680字第1099025464號函否准其聲請,仍應依法繳納分期之易科罰金,否則將依法拘提、通緝、送監執行等情,此有前揭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2416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屏東地檢署109 年執字第1002號卷宗核閱無訛。

㈡異議人雖以前開情詞,聲請暫緩執行云云;然依據異議人所

提出由迦美診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可知異議人確有因罹患尿毒症、高血壓、痛風、胃潰瘍併胃出血、肝硬化、慢性肝炎(B 型肝炎合併C 型肝炎)等疾病,自民國102 年5 月29日至上開診所接受血液透析治療,醫囑並表示尿毒症需長期透析治療等,固有異議人提出迦美診所109 年6 月30日第0000000000號診斷證明書附卷可參;惟依上述內容可知,異議人異議意旨所主張其所罹患相關病症,均為應接受門診追蹤治療或尿毒症應長期血液透析治療之情形,顯無從認定異議人有異議意旨中稱其需依靠家人輪椅推送、罹患疾病因執行刑罰而不能保其生命等情事,此外異議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佐證有何「將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狀,自難認異議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規定之停止執行事由。再者現今法務部矯正署之執行機構內均已有醫師駐診或設置有相關醫療器材及病舍,應足資給予受刑人適當醫療措施;縱依據異議人前開所提出診斷證明書所載醫囑事項,於必要時亦得由執行機構進行戒護就醫診療。綜合前述卷證資料,既難認異議人現時存有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不得執行事由,則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109 年7 月8 日以屏檢謀康109 執聲他

680 字第1099025464號函覆異議人之內容,自屬依法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另異議人如刑事聲請狀所述其子女經濟狀況有所變更,無力

代繳罰金等語,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67 條所規定得以停止執行之事由;從而,異議人以上述事由聲請暫緩執行、聲明異議,均難謂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函覆駁回異議人所提出暫緩執行之聲請,並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繼續指揮刑罰之執行,經核並無違反法律之規定,自難指其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異議人聲請暫緩執行等,於法尚屬無據,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