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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韋英豪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韋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韋英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