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廖金德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被 告 豐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玟璘被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良被 告 鄭金川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嚴珮菱律師劉子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勞安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鄭永彬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