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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4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43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熊文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熊文彬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熊文彬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4行關於「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前某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10年1月18日至同年1月19日間某時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被告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該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於民國106年9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並於108年7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被告故意再犯之本案係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此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之犯罪態樣、情節、侵害法益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不予加重其刑。

㈢茲爰審酌被告為圖規避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竟以變造診

斷證明書之方式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聲請暫緩執行,使義大醫院所開具診斷證明書之憑信力及信用性遭受質疑,亦嚴重影響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審核是否准予延緩執行之正確性,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所變造之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業經行使交付予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已非被告所有,又其上並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祥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447號被 告 熊文彬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熊文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32號依職權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詎被告熊文彬為圖規避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竟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前某時許,在不詳之地點,將其所取得之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診字第Z000000000號),以手寫塗改其上「醫囑」欄位,由「需休養一個月不宜負重工作」變造為「需休養三個月不宜負重工作」,於同日具狀暫緩執行請假併同上開變造之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向本署提出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義大醫院對診斷證明書內容之正確性,並有義大醫院110年4月12日義大醫院字第11000635號函暨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在卷足憑。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熊文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於110年1月19日書立之暫緩執行請假狀、變造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110年4月12日義大醫院字第11000635號函暨診斷證明書正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嫌,其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 莉 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書 記 官 蘇 柏 諺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