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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原交簡字第 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交簡字第9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偉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偉杰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陳偉杰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關於「MFJ-2712」之記載應更正為「MFJ-0683」、第8 行關於「發生擦撞」之記載後,應補充「謝文玲受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於民國108 年間因犯傷害尊親屬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8 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為累犯,聲請意旨漏未論以累犯,應予補充;惟被告故意再犯之本案係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此與前案已執行完畢之家暴傷害案件之犯罪態樣、情節、侵害法益均屬有別,非屬同質性犯罪,本院認尚難以被告有前述前科,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不予加重其刑。

三、茲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本案復已發生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交通事故,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仲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 ,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法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92號被 告 陳偉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偉杰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16時30分許起,在屏東縣屏東市○○路上某檳榔攤內,飲用啤酒後,明知已因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輛號碼MFT-2712號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44分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路與光復路口時,因與謝文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經警方到場處理該起交通事故,並於同日18時1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偉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文玲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 份,及現場暨車損照片3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檢察官 李 仲 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龔 靖 鈜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