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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聲療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療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盧恩本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准予強制治療(

110 年度聲字第64號、110 年度偵字第4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甲○○)因犯刑法第

225 條第2 項之乘機猥褻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 年,於民國97年8 月11日確定,嗣於101 年23月執行完畢。甲○○於入監執行期間,經臺中高分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

810 號裁定命其應於刑於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6 月22日以100 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於100 年6 月24日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檢察官以100 年度執保更字第10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令甲○○入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甲○○經培德醫院109 年度第3 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甲○○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經臺中高分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169號裁定停止強制治療。而甲○○於停止強制治療後,因返回屏東地區居住,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1 項啟動對被告之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計畫。然甲○○於110 年

4 月8 日再次涉犯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乘機猥褻犯行(110年度偵字第4376號乘機猥褻案件,基於偵查不公開,不詳述犯罪情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4 月30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甲○○,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10 年5 月10日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2項、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8 條規定,召開110 年第4 次性侵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針對甲○○自我控制能力及再犯預防是否仍無成效之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因危險量表評估分數為高,認有高度再犯風險,應令人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一、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但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者,於准易服社會勞動時起執行之。二、假釋。三、緩刑。四、免刑。五、赦免。六、經法院、軍事法院依第22條之1 第3 項裁定停止強制治療。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加害人依第20條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而不適用刑法第91條之1 者,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命其進入醫療機構或其他指定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又前項之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2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甲○○前因犯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之乘機猥褻罪,經下稱臺中高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 年,於97年8 月11日確定,嗣於101 年23月執行完畢。甲○○於入監執行期間,經臺中高分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810號裁定命其應於刑於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甲○○不服提出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6 月22日以100 年度台抗字第457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於100 年6 月24日由彰化地檢檢察官以

100 年度執保更字第10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令甲○○入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甲○○經培德醫院109 年度第3 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甲○○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經臺中高分院以

109 年度聲字第2169號裁定停止強制治療。而甲○○於停止強制治療後,因返回屏東地區居住,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0條第1 項啟動對被告之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計畫。然甲○○於110 年4 月8 日再次涉犯刑法第225 條第

2 項乘機猥褻犯行(110 年度偵字第4376號乘機猥褻案件,基於偵查不公開,不詳述犯罪情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4 月30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甲○○,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10 年5 月10日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2 項、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8 條規定,召開110 年第4 次性侵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針對甲○○自我控制能力及再犯預防是否仍無成效之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因危險量表評估分數為高,認有高度再犯風險,應令人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彰化地檢檢察官保安處分(強制治療)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9 年5 月11日中監教字00000000000 號函既所附受處分人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屏東縣政府109 年5月22日屏府社工字第10918234300 號函、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等等件在卷可佐。又甲○○停止強制治療後,再於110 年4 月

8 日再次涉犯刑法第225 條第2 項乘機猥褻犯行(110 年度偵字第4376號乘機猥褻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4 月30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甲○○,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之事實,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4376號及110 年度聲押字第94號等卷宗在卷可按。屏東縣政府衛生局於110 年5 月10日依性侵害防治法第22條之1 第2 項、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8 條規定,召開110 年第4 次性侵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針對甲○○自我控制能力及再犯預防是否仍無成效之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因危險量表評估分數為高,認有高度再犯風險,應令人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等情,有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紀錄表、Static-99 估量表、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處遇再犯危險評鑑評估報告書、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等在卷可參,是本院核閱上開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法條所示,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1 項、第22條之人第2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裁判案由:強制治療
裁判日期: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