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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聲撤扣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撤扣字第1號聲請人即受扣押處分人 鄭雅今上列聲請人即受扣押處分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以一○八年度聲扣字第二號裁定扣押鄭雅今所有屏東六塊厝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扣押處分人鄭雅今(下稱聲請人)前因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5647號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扣字第2 號裁定,裁准對聲請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六塊厝郵局,戶名鄭雅今,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以查扣,經查前述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已無再續予扣押上開帳戶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扣押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前因聲請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報請檢察官許可後,聲請本院扣押其所有上述帳戶內之30萬元,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扣字第2 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本院聲撤扣卷第25頁)。然前述案件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以108 年度偵字第5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聲撤扣卷第27至38頁),併參酌經本院函詢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結果略以:本件業經不起訴處分在案,該扣案30萬元非屬不法利得,無扣押之必要性等語,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6 月3 日屏檢介洪108 警聲扣1 字第1109021042號函存卷可佐(本院聲撤扣卷第57頁),參考前述規定,本案已無留存上述扣押物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撤銷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扣押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