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 請 人 楊雅惠被 告 陳保泰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竊盜等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288 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一0年度訴字第二八八號家暴竊盜等案件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臺准予發還楊雅惠。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告訴人楊雅惠(下稱聲請人)遭被告陳保泰詐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 臺現由警方扣押中,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明知其無資力,亦無繳款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2月間某日,向聲請人佯稱欲借用其名義向機車行分期付款購車,並承諾每期依約付款,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而同意借名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 臺,並辦理價金新臺幣(下同)93,564元分期付款,被告復佯稱要一次清償之方便,要求聲請人將機車過戶其名下,致聲請人陷於錯誤,將該機車過戶,後因被告皆未付款,聲請人始發覺受騙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本院訴288 卷第169 頁),核與證人即聲請人於警詢、偵查、證人即聲請人之母黃秋貴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警8700卷第85至88頁;偵2934卷一第
135 至137 、139 至140 、256 至257 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參(警8700卷第89至93、233 至236 、239 、241 頁;警1900卷第61頁),足認該車為被告對聲請人犯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所得,被告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稱:我會寫委託書把該車過戶還給聲請人等語(本院訴288 卷第170 頁),且依全行代理收款申請書所載客戶姓名為「楊雅惠」(警8700卷第241 頁),可知該車仍由聲請人繳交貸款,自應發還聲請人,又本案審理以相關書面資料為證即可,尚無留存該車之必要,參考前述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