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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2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34號陳 報 人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被 告 王正仁選任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陳報人因被告家暴傷害致死案件,依職權陳報本院戒護外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報人依職權陳報將被告戒護送往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治療一事,應予核准。

理 由

一、陳報意旨詳如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下稱屏東看守所)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5日屏所戒決字第11000148530 號函所示。

二、按「被告受傷或罹患疾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時,看守所得護送醫療機構醫治,事後由看守所檢具診斷資料以書面陳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經裁定羈押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者,有前項情形時,看守所應依職權或依被告申請檢具診斷資料速送裁定羈押之法院為准駁之裁定,經裁定核准後由看守所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羈押法第56條第1 項、第2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陳報人陳報之事實,有屏東看守所禁見被告護送醫院通報表及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單可憑,本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之必要。陳報人依羈押法第56條第2 項本文依職權陳報護送被告至醫療機構醫治,核屬有據,應予核准。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程耀樑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護送醫療機構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