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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6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6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曾契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 年度聲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契文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處分人曾契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

字第12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 年2 月1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法務部業於110 年3 月26日公布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並於同日起實施。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10分為計分方式。受處分人於進入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再者,受處分人若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總分為45分,未達60分等情,有該所110 年5 月5 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3190 號函及檢附之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裁判日期:202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