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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7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9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聖國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

195 號),就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部分,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09 年院觀執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鍾聖國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鍾聖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9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經檢察官核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而於民國110 年2月26日起執行強制戒治等情,有該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其次,法務部業於110 年3 月26日公布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並於同日起實施。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10分為計分方式。查受處分人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再者,受處分人若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總分為42分,未達60分等情,有該所110 年5 月6 日高戒所輔字第11009003300 號函及檢附之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是以綜合上開重新評估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陳芸葶法 官 陳一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裁判日期: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