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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宗選任辯護人 徐萍萍律師(法扶律師)

蔡晉祐律師(法扶律師)蔡祥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 年度偵字第2789號、110 年度偵字第3046號、110 年度偵字第4240號、110 年度偵字第5652號)及移送併辦(110 年度偵字第7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宗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3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陳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部分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客觀上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且其所供與同案被告潘韋竣間仍存有歧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110 年7月2 日起羈押3 月及分別自同年10月2 日、同年12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茲因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1 年1 月2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考量被告因犯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及偽證等罪,業經本院於

111 年1 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惟尚未確定、執行,有本案判決書可參,衡情自有畏刑而逃亡之虞,其前開羈押之原因仍部分存在;又本院前已應被告之聲請准予新臺幣(下同)3 萬元具保,惟因被告覓保無著始繼續羈押,復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中當庭表示「目前沒有錢可以交保,就請法院繼續羈押,我沒有要再請求具保了」等語(見本院卷第60頁),故認目前尚無從以前開金額以下之具保金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是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11 年2 月2 日起延長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法 官 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裁判日期:202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