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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仁智被 告 LE XUAN THANH(中文名:黎春青)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110 年度重訴字第2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李仁智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 XUAN THANH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現由本院審理中,而被告所涉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聲請人李仁智為本案被害人李裕富之直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罪之被害人因死亡而不能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觀之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38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455 條之40第2 項即明。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理中,因本案被害人已死亡,而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之子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 年

2 月25日屏檢謀儉110 偵664 字第1109007380號函暨檢附之

110 年度偵字第664 號起訴書存卷可稽(見本院第9 至14頁),並據聲請人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23 、225 至228 頁),聲請人自得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復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293 、301 頁),且斟酌本案情節,暨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對於本案訴訟進行及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日期: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