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申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當義
黃瓊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當義、黃瓊英共同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鄭當義、黃瓊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1、12行關於「竟不予理會而基於違反該制止行政命令之犯意」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竟不予理會而共同基於違反該制止行政命令之犯意聯絡,僱用不知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工人,」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鄭當義、黃瓊英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
工經制止不從罪。又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參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516號卷第23頁反面),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2人僱用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工人,就經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而繼續興建,應屬間接正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上開部分漏未記載,均應予補充。
㈡爰審酌被告2人明知其未依法申請建築執照,竟擅自興建違章
建築,且經屏東縣政府先後發函勒令停工、制止復工後,均不從命令繼續僱工興建,欲造成建築完成之既定事實狀態,且該違章建築已大致興建完成等,所為不僅漠視國家法令及公權力之執行,更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對建築物之管理,實屬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等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素行,暨其等年齡、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2人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屏東縣政府依建築法第93條後段規定,本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違章建築物雖屬被告涉犯本案所生之物,然上開規範既賦予沒收與否之裁量權,則本院衡酌建築法基於各地區主管機關對個案違章建築之後續處理較具有評估之行政專業,已就相關違章建築之拆除、回復原狀等行政處置另行規定,是系爭房屋即應回歸由專責行政機關酌處,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354號被 告 鄭當義
黃瓊英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當義、黃瓊英係夫妻,亦為坐落在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農地之共有人,渠等於民國111年7月7日前某日起,未經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即擅自在上開土地上興建180平方公尺的RC結構建築物1棟,經屏東縣政府人員阮瓊玲於111年7月7日查獲上開違章建築,並於同年月14日以屏府城使字第11128148800號函勒令停工,渠等於同年月15日收受該行政命令後,竟不予理會而擅自復工;崁頂鄉公所於同年8月2日函知屏東縣政府上開違章建築已復工,屏東縣政府阮瓊玲於同年8月4日在至現場勘查,並於同年8月9日以屏府城使字第11151725900號函制止渠等復工。詎料,渠等於同年10日收受該制止之行政命令後,竟不予理會而基於違反該制止行政命令之犯意,仍持續興建,屏東縣政府阮瓊玲於同年8月26日至現場勘查,該違章建築竟已大致興建完成而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當義、黃瓊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阮瓊玲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證人阮瓊玲於111年7月7日、同年8月4日及同年8月26日勘查時所拍攝之現場照片及屏東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屏府城使字第11128148800號函及送達證書、111年8月9日屏府城使字第11151725900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王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