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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交簡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8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柏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趙柏昱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趙柏昱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㈡被告接續以任意變換車道逼車、急煞之方法,致生往來危險

及強制之行為,時間、地點密接,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係出於單一妨害公眾往來危險、強制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接續之數個舉動,認屬於接續之一行為,為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強制罪,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

上開方式行駛於道路,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承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0987號被 告 趙柏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柏昱於民國109年10月10日12時10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位於屏東縣長治鄉長治交流道平面道路時,因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遊覽車之張詰宏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妨礙他人行使權利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以任意變換車道插入張詰宏所駕駛之車前逼車,並驟然減速剎停方式阻擋張詰宏之車輛行進等駕駛行為之強暴手段,妨害張詰宏駕車於道路通行之權利,並致生在其後方或鄰近車道行駛之車輛有閃避不及發生碰撞之危險。

二、案經呂季珍告發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柏昱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呂季珍、張詰宏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相符,復有車輛行車紀錄器暨手機錄影光碟1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暨勘驗報告2份在卷可憑,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屬之。故如駕車在道路上高速追逐、競駛,並相互超車、追撞,因其危險駕駛行為極易導致車輛失控,使車禍之發生及造成傷亡之危險均大幅增加,對於其他用路之車輛、行人造成嚴重之妨害,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該條項所稱之「他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7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上開時、地,以逼車、驟然減速及任意變換車道等方式在道路行車,客觀上極有可能使後車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更易波及道路上之其他車,顯已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已該當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他法」。被告以前揭逼車、驟然減速及任意變換車道,欲逼停證人張詰宏所駕車輛,妨害其通行權利,並致生證人或其他用路人往來之危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莊承頻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