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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交易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怡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王美淑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告訴人2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3-3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