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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單聲沒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倪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經營賭博網站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分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10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等件在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無訛,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1 電腦主機(內含賭客簽賭下注電磁紀錄) 1台 2 電腦螢幕 1台 3 滑鼠 1個 4 鍵盤 1個 5 帳冊 1本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