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66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川傑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被 告 謝佩芳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159、12259號、111年度偵字第9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川傑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iPhone XS MAX型號之手機壹支沒收。
二、謝佩芳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川傑前受鍾瑞嶂所獨資經營、址設屏東縣○○市○○○路00○0號之國仁醫院委任,擔任該醫院檢驗科主任,謝佩芳則受國仁醫院委任,擔任該醫院檢驗科細菌室組長、教學組長及醫事檢驗師(下稱醫檢師),其等在擔任上開職位期間,均是為國仁醫院處理事務之人,本應忠實執行業務,竟與尤美芸(原名尤美雲)、陳姿綺(前開2人所涉背信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該醫院其他醫檢師,共同意圖為林川傑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0年至106年間,由林川傑私自承接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及樂生婦幼醫院之檢驗業務,並將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病患檢體攜帶至國仁醫院,另委由不知情之尚捷醫事檢驗所人員將樂生婦幼醫院病患檢體攜帶至國仁醫院,又由林川傑授意國仁醫院其他醫檢師使用該醫院之檢驗儀器及試劑檢驗上開檢體,再將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上開檢體之檢驗報告,交由林川傑傳送予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並由該等醫檢師將樂生婦幼醫院上開檢體之檢驗報告,傳送予樂生婦幼醫院,復由謝佩芳統計各醫檢師檢驗上開檢體之數量,據以計算其等檢驗該等檢體之報酬,再由林川傑將上開報酬交由謝佩芳發放予各醫檢師,而以此方式違背其等之任務,致國仁醫院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試劑及耗材消耗之損害。
二、案經鍾瑞嶂即國仁醫院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此部分證據作成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川傑固坦承其以上述手法為背信犯行,致告訴人國仁醫院(下稱國仁醫院)損耗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試劑,惟否認國仁醫院有因其犯行損失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所示之試劑及耗材,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所示檢驗項目之檢體,部分由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及樂生婦幼醫院自行檢驗,其餘則由該等醫院委由其他醫事檢驗所檢驗,均未送至國仁醫院檢驗等語;被告謝佩芳則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
二、被告林川傑前受國仁醫院委任,擔任該醫院檢驗科主任,被告謝佩芳則受國仁醫院委任,擔任該醫院檢驗科細菌室組長、教學組長及醫檢師,其等在擔任上開職位期間,均是為國仁醫院處理事務之人,竟與尤美芸、陳姿綺等該醫院其他醫檢師,共同意圖為被告林川傑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於100年至106年間,由被告林川傑私自承接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及樂生婦幼醫院之檢驗業務,並將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病患檢體攜帶至國仁醫院,另委由不知情之尚捷醫事檢驗所人員將樂生婦幼醫院病患檢體攜帶至國仁醫院,又由被告林川傑授意國仁醫院其他醫檢師使用該醫院之檢驗儀器及試劑檢驗上開檢體,迨檢驗完成後,再將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上開檢體之檢驗報告,交由被告林川傑傳送予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並由該等醫檢師將樂生婦幼醫院上開檢體之檢驗報告,傳送予樂生婦幼醫院,復由被告謝佩芳統計各醫檢師檢驗上開檢體之數量,據以計算其等檢驗該等檢體之報酬,再由被告林川傑將上開報酬交由謝佩芳發放予各醫檢師,而以此方式違背其等之任務,致國仁醫院損耗如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之試劑等情,業據被告林川傑、謝佩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尤美芸(原名尤美雲)、陳姿綺、吳彥廷、曾國豪、劉佳玟、陳怡珊、劉佩君、張喬穎、黃筱雯、劉盈吟於警詢及偵查中、許瀞之、李映葦、楊淑媛、簡憶琪、劉姿吟、黃悅淑、袁美芳及湯宜純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仁醫院檢驗科收取檢體一般檢驗流程圖、檢驗業務合約書、國仁醫院進貨發票影本與發票報表、國仁醫院檢驗科檢驗項目統計月報表、國仁醫院檢驗試劑損失表、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從而,本案應審究者即為:被告林川傑、謝佩芳所為是否使國仁醫院損耗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所示之試劑及耗材?經查:
㈠證人曾國豪於警詢時證稱:當初我在國仁醫院擔任醫檢師,
曾檢驗被告林川傑送至國仁醫院檢驗之其他醫院檢體,檢驗項目包含血型鑑定等語(見偵一卷第3至15頁);證人劉佳玟於警詢時證稱:當初我在國仁醫院擔任醫檢師,曾檢驗被告林川傑送至國仁醫院檢驗之其他醫院檢體,檢驗項目包含B型肝炎、C型肝炎、梅毒、愛滋病毒、ABO血型鑑定、CBC全套血液檢查等語(見調一卷第6至10頁);證人張喬穎於偵查中證稱:當初我在國仁醫院擔任醫檢師,曾檢驗被告林川傑送至國仁醫院檢驗之其他醫院檢體,檢驗項目包含CBC全套血液檢查等語(見偵一卷第266至268頁)。考量上開證述係證人在到案後不久、尚無暇衡量利害關係下,所為不利與己之陳述,該等證詞內容核與證人即時任國仁醫院副院長吳彥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經核對國仁醫院進貨發票及檢驗資料,以國仁醫院試劑及耗材進貨之數量,扣除該醫院自身實際使用之數量後,發現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所示B型肝炎、C型肝炎、梅毒、愛滋病毒、ABO血型鑑定、CBC全套血液檢查等檢驗項目之試劑及耗材,在案發期間均有異常短缺之情形等語相合(見調一卷第5、18至20頁,偵一卷第327至33
1、374至377頁),足徵上開證述屬實,堪認被告林川傑、謝佩芳及國仁醫院其他醫檢師,有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分工方式,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所示之試劑及耗材,檢驗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及樂生婦幼醫院之病患檢體,而致國仁醫院無端損耗該等試劑及耗材。
㈡另被告林川傑雖辯稱: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所示檢驗項目之
檢體,部分由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及樂生婦幼醫院自行檢驗,其餘則由該等醫院委由其他醫事檢驗所檢驗,均未送至國仁醫院檢驗等語。惟被告林川傑有使用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所示之試劑及耗材,檢驗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及樂生婦幼醫院之病患檢體一事,業經證人曾國豪、劉佳玟、張喬穎及吳彥廷證述明確如上;是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或樂生婦幼醫院縱具有檢驗此部分項目之能力,或有將該等項目委由其他醫事檢驗所檢驗之事實,亦不足以據此推論被告林川傑未將該等醫院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所示檢驗項目之檢體送至國仁醫院檢驗。是被告林川傑所辯,並不可採。
㈢至公訴意旨雖認國仁醫院因本案所損耗之試劑及耗材項目與
數量乃如附表二所示。惟檢察官認國仁醫院因本案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試劑及耗材損失,無非係以國仁醫院提出之檢驗試劑損失表為其論據,而國仁醫院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乃至辯論終結當日,前後提出多個版本之檢驗試劑損失表,各版本所載之試劑及耗材損失數量與金額差距甚大,尚難逕以採信;且上開檢驗試劑損失表,至多僅能證明國仁醫院在案發期間試劑及耗材進貨數量,與該醫院實際損耗使用數量之差額,考量導致該等差額之可能原因多端,除有被告之自白、證人曾國豪、劉佳玟及張喬穎之證詞等證據足以佐證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外,尚難單憑該等檢驗試劑損失表,遽認國仁醫院因本案受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試劑及耗材損失,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川傑所辯,不足採信,其與被告謝佩芳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川傑、謝佩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而其等與上開醫檢師,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其等多次使用國仁醫院檢驗儀器及試劑,檢驗其他醫院病患檢體之舉動,乃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先考量下述犯罪情狀事由擇定被告林川傑、謝佩芳責任刑之上限,再以下述一般情狀事由等因素審酌有無下修調整其等責任刑之情形而量刑:
㈠犯罪情狀事由⒈審酌被告林川傑在案發期間身為國仁醫院檢驗科主任,為圖
謀取自身之利益,憑藉其綜理該科業務之職權,長期指示國仁醫院多名醫檢師,反覆使用該醫院之組織、場地、儀器及試劑等資源,檢驗其所私自承接正薪醫院、新正薪醫院及樂生婦幼醫院檢驗業務之病患檢體,而主導本案犯行,造成國仁醫院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高額試劑及耗材損失,更無端浪費大量專業人力及行政成本,實應予以較重之懲罰,爰就其犯行於量刑範圍內,擇定以有期徒刑之中度刑即2年為責任刑上限。
⒉審酌被告謝佩芳在案發期間擔任國仁醫院檢驗科細菌室組長
、教學組長及醫檢師,而以上述手法實行本案犯行,其所為造成國仁醫院長期受有大量損失,實有所不該,考量其係配合主管即被告林川傑之指示,分擔計算及轉交犯罪之報酬等行為,無證據證明其有謀取自身利益之意思,故應予以較輕之懲罰,爰就其犯行於量刑範圍內,擇定以有期徒刑之輕度刑即8月為責任刑上限。
㈡一般情狀事由及其他一切情狀⒈考量被告林川傑於偵查之初否認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部分犯行,否認其行為造成國仁醫院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2至18所示之試劑及耗材損失,並與國仁醫院就賠償金額之一部達成調解,約定被告林川傑應賠償新臺幣(下同)900萬元(見本院卷㈡第271至272頁),其已依約賠付首期款項600萬元,尚在分期賠付其餘款項中,且其無前科,犯後態度及素行均尚可,爰據此下修其責任刑相當幅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⒉考量被告謝佩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有調解之
意願,惟因與國仁醫院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致無從成立調解(見本院卷㈢第21頁)之犯後態度;並念及其無前科,素行尚可,爰據此小幅下修其責任刑,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林川傑、謝佩芳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惟考量其等長期反覆實行本案犯行,顯非僅因一時失慮而偶然罹於刑典,且使國仁醫院受有大量損失,犯罪情節非輕,而被告林川傑迄今仍否認部分犯行,並未完全正識己非,被告謝佩芳亦未取得國仁醫院之宥恕,誠難認其等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不能予以宣告緩刑。
肆、沒收
一、扣案被告林川傑所有之iPhone XS MAX型號之手機1支,曾供本案犯罪之用等情,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1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在其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而被告林川傑固因本案犯行,獲有相當於如附表一所示試劑及耗材價值之犯罪所得,惟其事後已賠付國仁醫院600萬元款項,尚在分期賠付其餘300萬元款項中,足見其已實際支付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倘再予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就該等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三、至其餘扣案物,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惠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嘉欣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品項 數量或價額 1 HbA1C醣化血色素-糖尿病診斷測試試劑 1萬3,074人次 2 Microalbumin微白蛋白-糖尿病腎病變診斷試劑 9,398人次 3 CEA癌胚胎抗原-癌症指數試劑 465人次 4 CA-125卵巢癌指數-癌症檢驗試劑 702人次 5 CA199胰臟腫瘤(癌)指數-癌症檢驗試劑 917人次 6 r-GT丙麩胺醯氨轉酸酶-肝功能檢驗試劑 88人次 7 LDH乳酸脫氫酶-葡萄糖代謝相關酵素試劑 140人次 8 T3三碘甲狀腺素-甲狀腺功能檢驗試劑 219人次 9 T4四碘甲狀腺素-甲狀腺功能檢驗試劑 7,835人次 10 TSH甲狀腺刺激素-甲狀腺機能檢驗試劑 1萬1,787人次 11 GOT、GPT、白蛋白、球蛋白、腎功能(尿素氮、肌酸酐、尿酸)、血糖、血脂(總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試劑 新臺幣19萬6,320元 12 B型肝炎試劑 不詳 13 C型肝炎試劑 不詳 14 梅毒試劑 不詳 15 愛滋病毒試劑 不詳 16 血型鑑定試劑 不詳 17 CBC全套血液檢查試劑 不詳 18 Cellelean(BUFFER)清洗CBC全套血液檢查儀器專用溶液 不詳附表二(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品項名稱 檢測內容 廠商 進貨數量 最小單位 每單位試劑使用次數 單價(元) 實付金額(元) 試劑損失金額(元) 1 Thrombore1 S(PT REAGENT) 凝血酶原時間-開刀病患 三東 70 KIT 800 4500 315000 25065 2 HbA1C Reagent 醣化血色素-糖尿病診斷測試 凡葳 0 支 1 0 0 3 HbA1C Reagent 醣化血色素-糖尿病診斷測試 醫兆 1800 KIT 1 84 151200 4 HbA1C Reagent 醣化血色素-糖尿病診斷測試 希森美康 3156 TEST 1 84 265104 HbA1C Reagent 醣化血色素-糖尿病診斷測試 三東 69848 KIT 1 81 0000000 0000000 5 ARC HBSAG QUA1 R 100T(2G00-00-0000) B型肝炎抗原-肝炎診斷指數/產婦必驗 凡葳 346 組 100 4465 0000000 969441 6 AXS AUSAB REAGENT (97C18-20-1)/ARC ANTI-HBS R.100T(97C00-00-0000) B型肝炎抗體-檢驗是否有B型肝炎抗體 凡葳 222 組 100 6460 0000000 0000000 7 AXS IVC REAGENT C型肝炎抗體-檢驗是否有C型肝炎抗體 凡葳 154 組 100 9000 0000000 266040 8 AXS TOTAL T3 REAGENT (7K64.27-2004) 三碘甲狀腺素-甲狀腺功能檢驗 凡葳 91 組 100 6650 605150 343938 9 ARC TOTAL T4 R100T 四碘甲狀腺素-甲狀腺功能檢驗 凡葳 140 組 100 6650 931000 554344 10 ARC TSH RGT 100T(7K00-00-0000) 甲狀腺刺激素-甲狀腺機能檢驗 凡葳 269 組 100 7695 0000000 967723 11 R.P.R 500T 梅毒篩檢-性病檢驗 瑩芳 45 KIT 500 2400 108000 93293 12 AXS HIV 1/2 GO R(94J27-20-1)COMBO R 100T 愛滋病毒篩檢 凡葳 71 組 100 5200 369200 223080 13 AXS CEA R.(97K68-27) 癌胚胎抗原-癌症指數 凡葳 152 組 100 12000 0000000 256560 14 AXS CA199 R.100T(2K9.32-2004) 胰臟腫瘤(癌)指數-癌症檢驗 凡葳 118 組 100 13490 0000000 434783 15 AXS CA125 R(92K45-20-1) 卵巢癌指數-癌症檢驗 凡葳 65 組 100 14250 926250 359528 16 Anti-A ABO血型鑑定-胎兒血型、手術及輸血前血型確認 耀晃 252 瓶 250 800 201600 17 Anti-B ABO血型鑑定-胎兒血型、手術及輸血前血型確認 耀晃 290 瓶 250 800 232000 18 Anti-D ABO血型鑑定-胎兒血型、手術及輸血前血型確認 耀晃 239 瓶 250 850 203150 19 Anti-A.B ABO血型鑑定-胎兒血型、手術及輸血前血型確認 耀晃 178 瓶 250 800 142400 712552 20 MICROALBUMIN 475100 微白蛋白-糖尿病腎病變診斷 貝克曼 43 組 200 16000 688000 21 MICROALBUMIN 475100 微白蛋白-糖尿病腎病變診斷 安橙 57 組 200 16000 912000 224960 22 U.A.2*300TEST 442785 尿酸-診斷痛風及妊娠毒血症等相關疾病檢驗 安橙 91 組 600 3020 274820 23 U.A.2*300TEST 442785 尿酸-診斷痛風及妊娠毒血症等相關疾病檢驗 貝克曼 51 組 600 3180 162180 124852 24 CX CHOLESTEROL 467825 膽固醇檢驗-心血管診斷檢驗 安橙 128 組 600 2990 382720 25 CX CHOLESTEROL 467825 膽固醇檢驗-心血管診斷檢驗 貝克曼 69 組 600 3180 219420 285426 26 TG,2X300TEST 445850 三酸甘油酯-心血管診斷檢驗 安橙 107 組 600 4550 486850 27 TG,2X300TEST 445850 三酸甘油酯-心血管診斷檢驗 貝克曼 61 組 600 4790 292190 299447 28 CX GGT REAGENT (2*000)000000 丙麩胺醯氨轉酸酶-肝功能檢驗 安橙 36 組 400 2850 102600 29 CX GGT REAGENT (2*000)000000 丙麩胺醯氨轉酸酶-肝功能檢驗 貝克曼 18 組 400 2850 51300 81175 30 LD-L.2*200TEST 乳酸脫氫酶-葡萄糖代謝相關酵素 貝克曼 15 組 400 2660 39900 19052 31 CX GLUCOSE REAGENT 442640 葡萄糖-糖尿病診斷/懷孕中孕婦血糖監測 安橙 22 組 5200 13300 292600 664665 32 CX GLUCOSE REAGENT 442640 葡萄糖-糖尿病診斷/懷孕中孕婦血糖監測 貝克曼 50 組 5200 13300 665000 33 CBC差異如附表 全套血液檢查-血液中各項血球指數檢驗 三東 希森美康 34 LX ISE BUFFER A28945 電解質檢驗-人體滲透壓檢測 安橙 172 組 6645 0000000 35 LX ISE BUFFER A28945 電解質檢驗-人體滲透壓檢測 貝克曼 130 組 3226 7070 919100 0000000 36 KIT ISE REFERENCE SYNX A28937 電解質檢驗-人體滲透壓檢測 安橙 20 組 6645 132900 37 KIT ISE REFERENCE SYNX A28937 電解質檢驗-人體滲透壓檢測 貝克曼 255 組 1180 7070 0000000 970429 38 S-Y urine system(尿液標準化系統) 尿液常規檢查-檢驗腎臟泌尿系統疾病 耀晃 139 盒 1000 8000 0000000 251896 以下是相關消耗多餘的試劑 39 URINE CONTROL LEVEL 0 000000 Microalmumin之低濃度品管液 安橙 1 盒 150 5000 5000 487500 40 URINE CONTROL LEVEL 0 000000 Microalmumin之低濃度品管液 貝克曼 24 盒 150 5000 120000 00000000 41 URINE CONTROL LEVEL 0 000000 Microalmumin之高濃度品管液 安橙 1 盒 150 5000 5000 487500 42 URINE CONTROL LEVEL 0 000000 Microalmumin之高濃度品管液 貝克曼 24 盒 150 5000 12000 00000000 43 Cellelean(BUFFER) 清洗機器專用溶液 三東 341 瓶 1 4200 0000000 0000000 44 Pre-TRIGGER SOL(6E23.65-2004) 所有檢驗必須添加,穩定背景值讓Trigger結合 凡葳 140 瓶 1 2043 286020 185913 45 1-2000 TRIGGER(6C55.60-2004) 使待驗檢體產生冷光反應使機器判讀數值之用 凡葳 186 瓶 1 1425 265050 172283 總計 00000000 00000000附件:卷證代號對照表卷證名稱 代號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64號卷㈠ 本院卷㈠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64號卷㈡ 本院卷㈡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64號卷㈢ 本院卷㈢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159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259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995號卷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512號卷 他卷 屏東縣調查站林川傑等涉嫌背信案(一) 調一卷 屏東縣調查站林川傑等涉嫌背信案(二) 調二卷 屏東縣調查站林川傑等涉嫌背信案(三) 調三卷 屏東縣調查站林川傑等涉嫌背信案(四) 調四卷 屏東縣調查站林川傑等涉嫌背信案(五) 調五卷 屏東縣調查站林川傑等涉嫌背信案(六) 調六卷 屏東縣調查站林川傑等涉嫌背信案(七) 調七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