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28號聲 請 人即告 訴 人 陳志昌
吳秀琴共同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被 告 郭玉蘭
李建輝
張長
李梅
李吳喜
洪郭玉色
李奉素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郭玉蘭等7人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603號再議駁回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5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陳志昌、吳秀琴(下稱聲請人2人)前以被告郭玉蘭、李建輝、張長、李梅、李吳喜、洪郭玉色、李奉素(下稱被告7人)均涉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提起告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7351號為不起訴之處分,嗣聲請人2人不服而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長認其再議無理由而於民國111年12月8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603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又前揭高雄高分檢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603號處分書,於111年12月15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分別送達予聲請人2人收受,此有高雄高分檢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2人於收受處分書後,共同委任律師於同年12月21日(星期三)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有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上所蓋本院收文室收件章,並有屏東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351號卷內所附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故聲請人2人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未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其聲請交付審判合於法定程式,合先敘明。
二、告訴意旨、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聲請人2人告訴意旨略以:
1.被告郭玉蘭明知其所收受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13紙,均係聲請人吳秀琴遭合會會首即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竟於民國110年1月間,持上開本票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經屏東地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確定。
2.被告李建輝明知其所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13紙,均係聲請人吳秀琴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竟於110年2月間,持上開本票向屏東地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經屏東地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確定。
3.被告李建輝明知其所收受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之本票15紙均係聲請人陳志昌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如附表三、編號16至25所示之本票10紙均係聲請人吳秀琴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竟於110年5月間,持上開本票向屏東地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經屏東地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聲請人2人共同提起抗告遭駁回確定。
4.被告張長明知其所收受如附表四、編號1至2所示之本票2紙均係聲請人陳志昌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如附表四、編號3至6所示之本票4紙均係聲請人吳秀琴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竟於110年4月間,持上開本票向屏東地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經屏東地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確定。
5.被告李梅明知其所收受如附表五所示之本票2紙,均係聲請人陳志昌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竟於110年4月間,持上開本票向屏東地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經屏東地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確定。
6.被告李吳喜明知其所收受如附表六、編號1至18所示之本票18紙均係聲請人陳志昌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如附表四、編號19至36所示之本票18紙均係聲請人吳秀琴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竟於110年5月間,持上開本票向屏東地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經屏東地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聲請人2人共同提起抗告遭駁回確定。
7.被告洪郭玉色明知其所收受如附表七、編號1至23所示之本票23紙均係聲請人陳志昌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如附表七、編號24至40所示之本票17紙均係聲請人吳秀琴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竟於110年4月間,持上開本票向屏東地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經屏東地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確定。
8.被告李奉素明知其所收受如附表八、編號1至13所示之本票13紙均係聲請人陳志昌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如附表八、編號14至19所示之本票6紙均係聲請人吳秀琴遭李明家、李許桂花冒名簽發,竟於110年6月間,持上開本票向屏東地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經屏東地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聲請人2人共同提起抗告遭駁回確定。
9.因認被告7人均分別涉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1.同案被告李許桂花與李明家,於107年3月及8月間邀集受害會員發起合會,同案被告李許桂花、李明家利用會首之便,偽造標單,假冒聲請人2人之名得標並偽造本票,高達150張以上,並交予本件被告7人,被告7人則據以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主張向聲請人2人追討會款。而被告7人於原偵查中辯稱與聲請人2人素不相識,係基於合會關係行使票據權利,且被告7人亦表明遭李許桂花、李明家冒名簽發多張本票,被告7人當更加仔細確認所持本票之真偽,然被告7人卻為避免自身遭受損失,不顧聲請人2人亦同為被害人,仍持偽造之本票濫對聲請人2人行使票據權利。
2.又被告7人持有之本票上簽名形式各異,筆跡亦有不同,且已知同案被告李明家、李李許桂花冒標合會,難認被告7人對於本件本票遭偽造無所預見,被告7人再加以行使,自有不確定故意而難脫刑責。本案之事實如前所述,被告7人之犯罪嫌疑均已臻明確,原檢察署自應為起訴處分,顯有違法之處,請鈞院依法准予交付審判之裁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聲請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揆其立法意旨,係對於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依此立法精神,交付審判審查之範圍,當不得逾越原告訴之界限,且同法第258 條之3 第3 項規定法院就交付審判之聲請為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亦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再同法第260 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例外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既已說明該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則前述「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範圍更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宗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將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又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規定,即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換言之,該案件已經跨越起訴門檻,否則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認定之基礎事實有不同之判斷,但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聲請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之。此外,法院於審查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除認為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官詳為調查,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者外,不宜率予交付審判;至所謂「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官詳為調查」,係指聲請人所提出請求調查之證據,檢察官未予調查,且若經調查,即足以動搖原偵查檢察官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倘調查結果,尚不足以動搖原事實之認定及處分之決定者,仍不能率予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4 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察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亦有最高法院著有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及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意旨可參。
五、聲請人2人雖以上述聲請意旨所載事由聲請交付審判,惟經本院調閱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前開卷宗核閱後,認屏東地檢署及高雄高分檢檢察官就聲請人2人所指摘之事項已為必要之調查,又其處分理由並無違法不當或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及其他證據法則之違誤,並補充說明如下:
㈠就被告7人曾因參加李許桂花、李明家擔任會首之合會而分別
自上開2人取得如附表一至附表八各編號所示、形式上分別以聲請人2人作為發票人之本票,被告7人嗣並曾以該等票據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及被告7人、聲請人2人均曾參加李許桂花、李明家擔任會首之合會等,除均經被告7人、聲請人2人於警詢或偵查中承認外,並有聲請人2人所提由李許桂花、李明家擔任會首之互助會單【屏東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1885號卷(下稱110他1885卷)第23、25頁】、本院作成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載案號之各該裁定影本(110他1885卷第41至77頁)可證,自屬真實;又被告7人於警詢或偵查中均表示不認識聲請人2人,聲請人陳志昌警詢時亦稱不認識被告張長、李梅、洪郭玉色等,及聲請人2人就被告7人上開不認識之說法自警詢迄偵查均無意見,亦有被告7人警詢、偵查筆錄、聲請人陳志昌警詢筆錄、聲請人2人所提歷次書狀可稽,此部分亦堪認定屬實。
㈡聲請人2人雖一再稱:且被告7人亦表明遭李許桂花、李明家
冒名簽發多張本票,被告7人當更加仔細確認所持本票之真偽,及被告7人持有之本票上簽名形式各異,筆跡亦有不同,且已知同案被告李明家、李許桂花冒標合會,難認被告7人對於本件本票遭偽造無所預見,被告7人再加以行使,自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之不確定故意而難脫刑責云云,被告7人均否認有何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等之犯意,被告郭玉蘭偵查時辯稱:我不認識字,只會簽名而已,我不認識、也沒看過聲請人2人等語;被告洪郭玉色偵查時辯稱:我稍微識字,可以簽名,不認識聲請人2人;被告李建輝偵查時辯稱:我不認識、也沒看過聲請人2人等語;被告李吳喜偵查時辯稱:我不識字,不會簽名,不認識聲請人2人等語;被告李奉素偵查時辯稱:我不認識告訴人等2人,無從判斷簽名是否為他們簽立的等語;被告張長、李梅警詢時均辯稱:不認識聲請人陳志昌,本票是李明家倒會我們跟他有官司由李許桂花給的,不知道本票是何人簽名,不會去確認本票的真假,聲請強制執行前有要與陳志昌調解,可是他沒出現,所以才去法院聲請,請法院確認本票真假等語。
㈢查民間合會(互助會)雖經民法債編以第19節之1規定若干條
文希望保障各會員權益,但不論修法前後,實際上真正自召集會員起會、負責開標、收取會款等事務者均為會首,合會會員願意會加入合會也均是因認識及信任會首或透過熟悉之親友介紹才可能加入,合會會員對其餘多數會員彼此並不熟稔者甚為常見,故會首往往藉由會員間無法互相確認之特性,先假立某會成員得標,以向未得標或死標之成員收受會款,再冒用未得標或死標之成員名義,擅自簽立充抵會款之本票予得標成員或抵償債務等方式,達到掏空合會套取不法金錢之目的,此一現行民間合會常有之現象,顯為一般經驗法則,亦經李明家、李許桂花、聲請人2人、被告等7人於偵訊中供述明確。又會首交付會款予當期得標會員時同時會要求該會員簽發以之後各會期及死會會款為發票日及票面金額之本票,若會首停會或倒會將會以之交予活會會員抵債,獲得本票之發票人於取得時往往無法向不認識之會員查證本票是否真實,此亦為國內合會運作之經驗法則。故被告7人縱使知道李明家、李許桂花冒標合會,並由李明家或李許桂花處取得以聲請人2人作為發票人之本票,但聲請人2人與被告7人既互不認識、生活自無交集,被告7人顯無從具備辨識票據上簽名並非由聲請人2人簽立之能力,或要求被告7人負有需先額外向聲請人2人查證之義務。再者依照本國票據法規定,「發票人本人親簽」並非票據之生效要件,由他人代為簽名(隱名代理)亦無不可,則本票上縱發票人為同一名義但其上所簽字跡是否必須一致並並非重點,且為促進票據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及降低交易成本,票據之認定採票據外觀、客觀及有效解釋原則,即票據法定形式要件均填載完成該票據即具合法效力,票據權利人收受票據之時,不須探究、確認票據開立之原因關係是否合法。是被告7人雖於取得李明家或李許桂花偽造聲請人2人作為發票人之本票後均有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之行為,但被告7人既無辨識能力或先行查證簽名是否一致、真實義務業如上述,自無從以本票嗣經李明家或李許桂花坦承係屬偽造即遽行反推被告7人於向本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時,即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私文書之故意,更無從認定被告7人因此有詐欺取財之犯意或取得不法所有之意圖,此外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為被告7人有聲請人2人指訴之犯罪嫌疑,則原偵查檢察官所為不起訴之處分尚無違法之處,嗣經高雄高分檢認上述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而為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其認事用法除本院上述之補充外,亦顯無錯誤或違法之處。
㈣聲請人2人未能依據卷內具體事證或提出積極證據以實其說,
任憑主觀逕指被告7人涉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犯嫌、原不起訴處分事實認定有誤、並非適法云云,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實難僅憑聲請人2人之主觀臆測或情緒感知逕將被告7人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責相繩,故聲請人2人上述聲請交付審判之理由,均非屬合法有據。
六、綜上所述,本案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高分檢駁回再議之處分書所載理由,既無何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之情事,是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7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嗣經高雄高分檢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均無違誤。復經本院審酌偵查卷內所存之證據,本案尚無法認定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之起訴門檻,核與交付審判之要件不符,聲請人2人不服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處分,仍執前詞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表一:被告郭玉蘭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09年度司票字第1005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236120 2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236121 3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236122 4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236123 5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236124 6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9255 7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9257 8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9258 9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9259 10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9260 11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9261 12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9262 13 108年7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9264附表二:被告李建輝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09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469591 2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469592 3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469594 4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469596 5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469597 6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469598 7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469599 8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469600 9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1146 10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1147 11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761148 12 108年6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278300 13 108年8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 CH469589附表三:被告李建輝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10年度司票字第184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12 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84 3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85 4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840 5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11 6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27 7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28 8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15 9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73753 10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73754 11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37 12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16 13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32 14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43 15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68871 16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03 17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86 18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05 19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87 20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97 21 108年6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98 22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97 23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791 24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794 25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700附表四:被告張長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08 2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17 3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792 4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793 5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93 6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94附表五:被告李梅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10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1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88 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78附表六:被告李吳喜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10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 備考 1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76 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38948 3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89 4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90 5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16 6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13 7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15 8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17 9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46 10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45 11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846 12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48 13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47 14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01 15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03 16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13 17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02 18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44 19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15 20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04 21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89 22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01 23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02 24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96 25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69576 26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69587 27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89377 28 106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69588 29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795 30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788 31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98 32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99 33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786 34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86 35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34 36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85附表七:被告洪郭玉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10年度司票字第187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 備考 1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80 2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06 3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81 4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68870 5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77 6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07 7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29 8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06 9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08 10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09 11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837 12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838 13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73755 14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73756 15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73758 16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73759 17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33 18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04 19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30 20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34 21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35 22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36 23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09 24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10 25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90 26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91 27 106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99 28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69579 29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37 30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89 31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11 32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13 33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93 34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94 35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69580 36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69584 37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35 38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87 39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36 40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88附表八:被告李奉素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 備考 1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83 2 108年2月28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78782 3 108年8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695318 4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850 5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849 6 108年10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49 7 108年9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45845 8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14 9 108年12月1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9410 10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38 11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39 12 108年12月2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1347 13 109年3月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576594 14 108年1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46014 15 108年5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278295 16 108年6月15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469585 17 108年9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799138 18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96 19 108年12月30日 10,000元 未載 裁定送達翌日 CH364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