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董世賢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董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世賢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於民國110年2月8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4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