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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77號聲 請 人 黃國煒兼選任辯護人 黃吉雄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3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甲○○、黃吉雄律師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57號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準備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甲○○、黃吉雄律師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黃吉雄律師(下合稱聲請人)於111年10月12日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為本院於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099號裁定駁回(下稱迴避裁定),其理由認該案(即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57號案,下稱本案)準備程序中良股法官並未當庭表示「不管你說什麼,我就是要判你有罪」之言語,為探明事實真相,請求調閱111年9月30日本案刑事準備程序中之錄音、錄影檔等語。嗣經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以書狀補正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聲請人復於111年11月23日具狀補稱:就迴避裁定已提抗告,為就此向黃股明白指出於是日開庭中第幾分幾秒之時有足認偏頗之言語,以供抗告法院參酌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甲○○為本案之被告、聲請人黃吉雄律師為本案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本案尚未判決確定。又聲請人已於本院補正裁定送達聲請人後5日內具狀補充理由,敘明聲請交付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供迴避裁定之抗告法院為參酌」之法律上主張與利益,此有聲請人111年11月23日刑事陳報調閱錄音、錄影檔理由狀在卷可佐(見聲卷第21頁),復與本院111年11月24日屏院惠刑黃111聲1099字第1110020046號函上載「被告甲○○不服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之意旨相同,有本院111年11月30日調取之該函文影本在卷可佐(見聲卷第23頁),足認聲請人確已就迴避裁定提起抗告。從而聲請人就本件聲請主張有關「供迴避裁定之抗告法院為參酌」之部分,核屬聲請人法律上之適法權利。此外,又查無其它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情事。故聲請人前揭聲請,為有理由,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發給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至聲請人另以「向黃股明白指出於是日開庭中第幾分幾秒之時有足認偏頗之言語」之主張,則因迴避裁定業於111年11月24日送交抗告法院,此有前揭函文在卷可佐,則就此部分主張,已非其適法之法律上利益或權利,附此敘明。

四、又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惟按法院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事)件、家事及少年事件於法院內或其他法規規定之處所開庭時,應予錄音。其他案(事)件有必要錄音時,亦同。法院行遠距審理(訊問)開庭,應全程使用科技設備錄製視訊過程。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用錄影設備錄影。法庭內之錄影,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指揮實施,並命記明於筆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7條定有明文。從而,若法院未以遠距審理開庭,法庭錄影係在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始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指揮實施攝錄本案法庭活動,非必一律為之,且如有錄影,並應記明於筆錄,俾使當事人得以知悉。而本案111年9月30日之準備期日時,未有上開規定所稱需使用錄影設備錄影之必要,因而未經受命法官指揮實施錄影。復該日準備程序筆錄亦無記載實施法庭錄影,聲請人就受命法官詢問對本日準備程序有何意見,則均稱沒有意見等語,有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案卷第67至78頁)。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尚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上揭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為有理由;至法庭錄影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之規定,上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持有該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上揭適法權利外之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楊宗翰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交付法庭錄影光碟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裁判日期: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