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宗益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宗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宗益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嗣經法務部於111年3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597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