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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92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建中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吳煥陽律師魯忠軒律師孫安妮律師具 保 人 陳鳳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鳳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被告陳建中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到案後,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陳鳳琪於同日如數繳納後請回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票、點名單、偵查筆錄、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按(110年度偵字第8913號卷第9

3、121至147頁)。

三、茲經本院訂於113年4月3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於113年5月27日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於該期日未到庭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13年5月27日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在卷可佐。另查,被告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於113年2月6日以113年屏檢執莊緝字第227號、113年3月12日以113年屏檢執強緝字第412號發佈通緝,迄今仍未到案,且被告亦無遷徒戶籍或因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按。綜上各情,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裁判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