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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7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781號原 告 劉紹申(兼徐員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沛珠(即徐員妹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鍾秀源

LE CANH THE(中文姓名:黎景稅)

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斯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鍾秀源、LE CANH THE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其等均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被告佑青醫療財團法人佑青醫院為被告鍾秀源、LE CANH THE之雇用人,依民法亦無庸負賠償責任,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法 官 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附件: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