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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9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986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修瑤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370號、112年度他字第19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修瑤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林修瑤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卻於知悉已受主管機關教育召集後,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影響國家對兵員召集制度之順暢運作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其犯罪情節及惡性並非重大,參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甫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370號被 告 林修瑤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林修瑤係後備軍人,為應受徵集之人,其設籍於屏東縣○○市○○里○○0○0號,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由其母李香燕代為收受由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寄發編號為博愛甲字第241406號之教育召集令,並應於112年4月22日8時許,至屏東縣○○鄉○○路0號(鎮隆宮)報到並參加教育召集。被告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於112年4月21日託其原欲結婚之對象廖瑋琦至屏東縣後備指揮部臨櫃代辦因結婚免除本次召集,並經屏東縣後備指揮部以後屏東動字第1120004524號函核定免除本次召集 ,惟須於召集後二週內檢具結婚證明辦理結案,詎其並未辦理結婚登記,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修瑤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屏東縣後備指揮部112年6月26日後屏東動字第1120007755號函及函附之移送報告書、前揭教育召集令、廖瑋琦代為申請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之申請書、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核准申請免除教育召集令函、被告及廖瑋琦戶政查詢資料等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周甫學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