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蔡榮業特別代理人 蔡清海被 告 陳登裕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4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然特別代理人於判決前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卷第144至14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