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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交附民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原 告 林培兪被 告 王淑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5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淑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林培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08號卷第319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法 官 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