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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劭恩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5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A05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李嘉欣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