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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原訴字第 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5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振煦選任辯護人 林瑋庭律師被 告 彭梓翔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7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70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己○○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之物沒收。

戊○○共同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己○○、戊○○、丁○○、乙○○、甲○○(丁○○由本院另行通緝,乙○○、甲○○由本院另行審結)均可預見「乾坤車隊」係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竟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由成年人「蔡家豪」邀請丁○○於民國112年5月前某日某時許,加入「乾坤車隊」,再由丁○○分別於112年5月11日前某日某時許,邀請己○○、戊○○、乙○○、甲○○加入「乾坤車隊」及其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下稱「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

二、緣丁○○、「蔡家豪」等人因懷疑丙○○及柏竣傑(涉嫌妨害自由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私吞「乾坤車隊」詐欺水房之贓款新臺幣(下同)約700萬元,「蔡家豪」遂指示丁○○殺害丙○○,丁○○於112年5月11日某時許,在通訊軟體Instagram上發現丙○○之行蹤,遂於「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通知「蔡家豪」等人安排人力、車輛、武器、「小黑屋」(即關押處所),並糾集己○○、戊○○、乙○○、甲○○,共同基於殺人、私行拘禁、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丁○○邀集己○○、戊○○、乙○○、甲○○共同至屏東縣琉球鄉追查上開贓款流向,丁○○指示己○○、戊○○負責訂定址設屏東縣○○鄉○○路000○0號之地中海民宿(下稱本案民宿),並租賃車號000-0000號(下稱本案車輛)、REA-2092號自用小客車,迨抵達屏東縣琉球鄉後,丁○○及乙○○共同採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4、11所示之作案工具。己○○、戊○○、丁○○、乙○○、甲○○並在本案車輛上,透過「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與「蔡家豪」等人共同謀議,以綁石頭推入海中、挖掘深坑活埋或殺害後以購買水泥封屍等方式殺害丙○○,己○○、戊○○先在屏東縣琉球鄉尋覓適合挖掘深坑活埋之處,再由乙○○、甲○○於同日17時30分許,經丁○○指示前往屏東縣琉球鄉之某偏僻處,以鐵鍬挖掘坑洞;己○○、戊○○則搭乘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丙○○之下榻處監控其行蹤,己○○、戊○○再前往挖掘坑洞處與丁○○、乙○○、甲○○會合,以此方式預備殺害丙○○。己○○、戊○○、丁○○、乙○○、甲○○於同日21時7分許,共同乘坐本案車輛,在址設屏東縣○○鄉○○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琉球白沙店(下稱本案全家超商)前,由甲○○、丁○○出手毆打丙○○,並與己○○、乙○○共同強押丙○○上車,由戊○○駕駛本案車輛載送至本案民宿。抵達本案民宿後,己○○、戊○○、丁○○將丙○○強押下車,並私行拘禁於本案民宿房間內,己○○、戊○○喝令丙○○蹲下後,接續由丁○○毆打丙○○,並強令丙○○交代侵吞之上開贓款之去向,乙○○、甲○○則依丁○○指示駕駛本案車輛至他處,以躲避警方追緝。

三、其等5人復明知丙○○身體已負傷,如貿然迫使其自4層樓以上之懸崖高處跳落,將使人體重要器官組織受劇烈撞擊而致受嚴重傷害或溺水窒息,從而產生死亡之結果,竟延續前揭殺人犯意,經「蔡家豪」以電話指示後,將殺人計畫自挖坑活埋變更為迫令跳崖,同日23時許,由己○○、戊○○、丁○○強押丙○○離開該民宿,擬將丙○○帶往本案民宿後方懸崖(下稱本案懸崖),己○○、戊○○均明知本案懸崖處約高達4層樓,仍基於縱使丙○○因此摔落、溺斃死亡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對於丁○○帶丙○○至本案懸崖之行為均未為阻止,因畏懼刑責而先行離去,(起訴書誤載為由丁○○、己○○、戊○○將丙○○帶往懸崖處,應予更正)。而由丁○○帶丙○○至本案懸崖,此時乙○○、甲○○依丁○○指示,前往本案懸崖與丁○○會合,並在場助勢,丁○○向丙○○恫稱:「只要跳下去,就能給蔡家豪一個交代,不論是生是死都不會再來找;如果敢逃跑,就保證會對家人及女友不利」、「去吧,再不去我要踹了」等語,迫令丙○○跳下懸崖,使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丙○○因前遭受毆打、私行拘禁、恐嚇致心理受強制,又因乙○○、甲○○到場,在自知毫無退路、無處可逃下,自行跳下懸崖,乙○○、丁○○再往下丟擲石頭,並以手電筒照射確認丙○○是否生存,乙○○、甲○○、丁○○均未為救護即離開,幸丙○○墜落時身體卡在本案懸崖下方凹處,未墜落海中,嗣警據報到場處理,將丙○○送至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救治,始倖免於死亡之結果,惟仍受有頭部、頸部、後背、肢體多處擦挫傷及額頭撕裂傷3公分之傷害,其等殺人行為因而未遂。警方再拘提己○○、戊○○、乙○○、甲○○、丁○○到案說明,並徵得其等同意,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於本案車輛上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物,於地中海民宿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且其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迄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之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均未修正上開第1項中段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證人(含共同被告)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訊陳述,於認定被告己○○、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事實,均不具有證據能力,而未採為判決基礎,惟均不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己○○、戊○○所涉其餘犯行之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合先敘明。

貳、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案判決其餘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己○○、戊○○及其等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均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言詞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陳述人有受外在干擾、不法取供或違反其自由意志而陳述之情形;書面陳述之傳聞證據部分,亦無遭變造或偽造之情事,衡酌各該傳聞證據,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自均得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戊○○固均坦承有加入「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及為本案傷害、私行拘禁、強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殺人未遂犯行,被告己○○辯稱:我是「乾坤車隊」成員,我不認識「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裡面的人;丁○○只說要去找告訴人丙○○(下簡稱告訴人)討債,無說要如何對付告訴人,我不知陳伯弈有殺害告訴人的意思,我有與丁○○、戊○○、乙○○、甲○○一起在本案車輛上,但我未與丁○○在本案車輛上謀議殺害告訴人,我在車上睡覺,我無聽到他們討論殺害告訴人的事,我從頭到尾均未去本案懸崖現場。被告戊○○辯稱:丁○○邀請我加入「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我不知這是三人以上犯罪組織;丁○○說因告訴人欠他錢,要去找告訴人拿錢,我不知丁○○想殺告訴人,我有與丁○○、己○○、乙○○、甲○○在本案車輛上,我在後座睡覺,車上無聽到他們在講什麼,丁○○、甲○○監控告訴人時我在睡覺,丁○○說要帶告訴人去本案懸崖,他未說要做什麼,我有勸丁○○不要帶告訴人去,後來我就離開,未與丁○○去本案懸崖云云。經查:

㈠被告己○○、戊○○、乙○○、甲○○於112年5月11日前某日某時許

,經被告丁○○邀請加入「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群組內成員有三人以上,「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內成員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丁○○於112年5月11日某時許,糾集被告己○○、戊○○、乙○○、甲○○至屏東縣琉球鄉向告訴人討取債務,共同基於私行拘禁、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被告丁○○及乙○○共同採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4、11所示之作案工具。被告乙○○、甲○○於同日17時30分許,經丁○○指示前往屏東縣琉球鄉之某偏僻處,以鐵鍬挖掘坑洞;被告己○○、戊○○則搭乘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告訴人之下榻處監控其行蹤,被告己○○、戊○○再前往挖掘坑洞處與被告丁○○、乙○○、甲○○會合。被告己○○、戊○○、乙○○、甲○○、丁○○於同日21時7分許,共同乘坐本案車輛,在本案全家超商前,由被告甲○○、丁○○出手毆打告訴人,並與被告己○○、乙○○共同強押告訴人上車,載送至本案民宿。抵達本案民宿後,被告丁○○等將告訴人強押下車,並私行拘禁於本案民宿房間內,被告己○○、戊○○、丁○○與告訴人同處一室,同日23時許,被告丁○○將告訴人帶往本案懸崖,被告乙○○、甲○○則依被告丁○○指示,前往本案懸崖與被告丁○○會合,嗣告訴人自行跳下懸崖,被告乙○○、甲○○、丁○○均未為救護即離開,告訴人墜落時身體卡在本案懸崖下方凹處,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告訴人送醫救治,告訴人受有頭部、頸部、後背、肢體多處擦挫傷及額頭撕裂傷3公分等傷害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丁○○、乙○○、甲○○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明確(證人即共同被告於警詢及未經具結之偵訊陳述內容,僅用以證明被告己○○、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外之犯罪事實,偵1卷第151-153、155-162、179-185、267-273、345-349、353-358、385-393、649-658、673-684、703-707、709-713、805-817、837-840頁;偵2卷第345-354、389-399、449-452、453-465、813-818頁),及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甚詳(偵1卷第73-75、83-89、93-99、107-115頁;偵2卷第593-596頁;本院卷2第325-347頁),復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品照片、刑案照片、蒐證照片、職務報告、偵查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診斷證明書、本案全家超商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及擷取畫面、被告丁○○行動電話內影像檔案擷圖、本案民宿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本案車輛行車紀錄器譯文、勘驗報告、「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譯文、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112年8月24日112東安醫字第0784號函暨所附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3年2月7日屏警鑑字第11330710500號函暨所附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偵1卷第77-81、91、105、129、163-167、187-190、217-2

20、283-285、297、299-309、311、313-319、333-338、340-341、351、575-581、583-586、663-664、750-751頁;偵2卷第19-48、173-253、299-341、371-388、417-440、733-

734、783-788、791-805頁;本院卷1第437-449頁),亦為被告己○○、戊○○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本院卷1第256-258、266頁);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參與犯罪組織部分:

1.稽之被告己○○於112年7月26日警詢中證述:戊○○所稱「群組」是當時要向告訴人討債時有成立「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丁○○邀請我加入,「乾坤車隊」是我們認識的一群人所成立團隊,我們會在暱稱前面加上「乾坤車隊」,代表我們是這個團隊的人,就在「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裡面聊天,我的暱稱是「乾坤車隊-睏寶」,戊○○的暱稱是「乾坤車隊-555」,我們在擄押告訴人時,有在「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討論狀況,群組裡面我認識丁○○、乙○○、甲○○及戊○○,該群組內之人皆為參與擄押告訴人之人,警方提示我手機鑑識還原「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對話紀錄,內容中有人請我們要把手機內容删除,以免被警方查到犯罪事證,如果有狀況,律師沒到時不要配合製作筆錄,群組內之「乾坤車隊-石像圖」會稱「阿你們都老班底了、好像因該也知道」等語,老班底是指有犯過案件的人,對話紀錄有「乾坤車隊-Yi:要綁的時候要叫茉莉打電話給他」、「乾坤車隊-Yi:叫他女友下來」、「乾坤車隊-Yi:看他會不會下來講電話」是要透過人打電話給告訴人,讓他下來民宿外面,我們藉機將他擄走等語(偵2卷第503-513頁);112年7月26日偵訊中證述:我們要去把告訴人抓起來前,有先組1個「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我的暱稱為「乾坤車隊-睏寶」、「大軍」為乙○○的暱稱,「Yi」為丁○○的暱稱,「555」是戊○○,「傑森」是甲○○等語(偵2卷第559-565頁) ;於移審訊問中自承:我否認檢察官起訴之殺人未遂犯罪事實,其餘都承認,我是「乾坤車隊」成員,我承認加入犯罪組織,我知道「乾坤車隊」是三人以上的犯罪組織,承認參與犯罪組織,我講的都是事實,之後不會翻供等語(本院卷1第66、70頁);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我於112 年5 月11日前經丁○○邀請而加入「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我是「乾坤車隊」成員,知悉「乾坤車隊」成員是三人以上之犯罪組織,知道群組內有丁○○、戊○○、乙○○、甲○○等語(本院卷1第257頁)。基上,被告己○○自承係經被告丁○○邀請而加入「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且群組中有討論擄押告訴人、「乾坤車隊」成員多有犯罪前科班底、犯罪經查獲後滅證及如何應付檢調之情,群組內皆為其所認識參與本案擄押告訴人之人,知悉「乾坤車隊」是三人以上之犯罪組織,則其自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甚明。被告己○○前已自承「乾坤車隊」成員其均認識,嗣於本院中改稱其不認識「乾坤車隊」成員等語,顯係畏罪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2.另參被告戊○○於移審訊問中供承:我否認檢察官起訴之殺人未遂犯罪事實,其餘均承認,我是「乾坤車隊」成員,我承認加入犯罪組織,我知道「乾坤車隊」成員是三人以上犯罪組織,承認參與犯罪組織,我講的都是事實,之後不會翻供等語(本院卷1第66、70頁);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我否認檢察官起訴之殺人未遂犯罪事實,其餘均承認,丁○○邀請我加入「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群組裡我知道有丁○○、己○○、乙○○、甲○○等語(本院卷1第257頁)。基上,被告戊○○迭於移審訊問、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坦承不諱,審諸自白於刑事訴訟程序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為承認之意思表示,衡情,苟非確有其事,被告當無自白而自陷入罪之理,堪認被告戊○○上開自白係基於事實而為陳述。

3.再審之「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成員有被告己○○、戊○○、乙○○、甲○○、丁○○等,均為本案共同參與擄押告訴人之人;另佐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有討論擄押告訴人之狀況、如何以非法手段處理告訴人等情,顯均涉及犯罪手段,被告己○○、戊○○既均為群組成員,對於對話內容自難諉為不知,益徵其等對於「乾坤車隊」係三人以上犯罪組織知之甚詳,綜上,足見被告己○○、戊○○前開自白,確均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則其等嗣後否認參與犯罪組織犯行,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以其不知「乾坤車隊」是三人以上犯罪組織等語,顯均係飾卸之詞,皆無足採。

4.綜上,被告己○○、戊○○本案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甚為明確。㈢殺人未遂部分:

被告己○○、戊○○雖均以前揭情詞置辯,並均辯稱其等並無殺人故意云云。惟查:

1.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者學理上謂為意欲主義,後者謂為容認主義。詳言之,前者之直接(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實,卻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後者之間接(不確定)故意,則係指行為人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但其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縱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02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次按故意犯罪之構成要件該當,除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外,另包括主觀犯罪故意該當,被告必須對於犯罪之完成具有實現犯罪之知與欲,於犯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對應之情況下,犯罪方屬成立。惟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之對應並非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之犯罪細節、流程均應具有完整無缺之認識,而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犯罪事實之重要內容認識,並決意為之即為已足,以殺人罪而言,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應以行為時之主觀認知及意欲為判斷依據,倘於行為時就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如行為「主體、客體、行為及結果」等有所認知,仍決意為之,即有犯罪故意,刑法殺人罪,如行為人於行為時主觀上已認知被害人將發生死亡之結果,仍實現該行為,無論其動機為何,均應認有殺人故意(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殺人與傷害致人於死之區別,應以實施加害時,有無殺意為斷,不能因與被害人無深仇大恨,即認無殺人之故意;被害人所受之傷害程度,雖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意之唯一標準,但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9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院認被告己○○、戊○○均具殺人故意,述之如下:⑴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歷次陳述:

①112年5月12日警詢:我為主使發號施令者,我與乙○○及甲○○

在112年5月11日上午前往琉球鄉找告訴人討債,我再找己○○及戊○○來,警方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11所示之物是我與乙○○所購買,我原想一看到告訴人就拿西瓜刀砍他,我與己○○、戊○○、乙○○及甲○○共同在本案車輛,我們於同日21時許,在本案全家超商前揍、擄押告訴人,將他塞到後座,戊○○開車,己○○坐副駕駛座,我坐右後座,乙○○坐左後方,我們開回本案民宿,我把告訴人帶到本案懸崖,我於本案懸崖對告訴人稱「去吧,再不去我要踹了」等語,他就跳下去,我有錄影,他掉下本案懸崖後,我們無報警救護等語(偵1卷第267-273頁)。

②112年5月12日偵訊: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是我與乙○○一起

去買,因我一開始想我看到告訴人就要砍他,我於112年5月11日有與己○○、戊○○、乙○○、甲○○在本案全家超商前,把告訴人押上車,押到本案民宿,我再押告訴人去本案懸崖,我不怕他跑走,因我看他身上有血、有傷,跑不了多快,我說「去吧,再不去我要踹了」等語(偵1卷第385-393頁)。

③羈押訊問:本案我承認殺人未遂、傷害、私行拘禁、強制使

人行無義務罪,由我指示本案其他4人,我知道要求告訴人從本案懸崖上跳下去可能會使告訴人承受死亡風險等語(聲羈卷第41-50頁)。

④112年6月8日警詢:我叫本案其他4人幫我討債,他們都聽我指揮,我押告訴人前,與乙○○、甲○○去購買押告訴人用的如附表一編號1至4、11所示之物,我們在本案全家超商旁,押走告訴人,車上戊○○是駕駛,副駕駛是己○○,駕駛後方是乙○○,中間是甲○○,副駕駛後方是我,告訴人躺在我們腳上,我們押告訴人抵達本案民宿後,我與告訴人、戊○○、己○○再一起離開本案民宿,己○○及戊○○一開始有跟我及告訴人尋找本案懸崖位置,後來他們怕了,因為他們怕我衝動,會把告訴人推下懸崖,所以不敢跟我一同前往,所以只有我跟告訴人去本案懸崖,本案其餘被告都知道我要將告訴人帶往本案懸崖,我是在本案民宿內告訴戊○○、己○○我要將告訴人帶往本案懸崖,警方所提示照片編號20、21及22,照片中我與戊○○、己○○等人帶告訴人離開本案民宿後仍一起行走,且戊○○用手將告訴人控制住,就是我所稱跟戊○○及己○○一同找本案懸崖的監視器畫面,我有逼迫告訴人,我說「去吧,再不去我要踹了」等語(偵1卷第805-817頁)。

⑤112年6月8日偵訊:本案是我策劃,我跟告訴人去本案懸崖是跟己○○、戊○○一起出去後才分開,己○○、戊○○後來就沒跟我一起去,是怕我一時衝動把告訴人推下懸崖,就先行離去等語(偵1卷第837-840頁)。⑥延押訊問:我承認殺人未遂、傷害、私行拘禁、強制,我糾集其餘被告時就有殺人意思,水泥封屍是戊○○所說等語(偵聲112卷第93-97頁)。

⑦112年7月26日警詢:我想把告訴人殺掉,我們提前挖了1個約50公分的洞,原本要埋掉告訴人,去找告訴人的時候是我們5人坐在本案車輛上,我們5人於擄押告訴人前,即有討論以水泥藏屍、丟進大海等方式毀屍滅跡等語(偵2卷第457-465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歷次陳述:

①112年5月12日警詢:如附表一編號1至4、11所示之物是我跟

丁○○、甲○○一起在琉球鄉買的,丁○○、我與甲○○到琉球鄉後,我們與戊○○、己○○會合,我們在本案全家超商押告訴人上車,押去本案民宿,有人叫我跟甲○○開本案車輛去藏,後來我就走到本案懸崖,我看到丁○○跟告訴人在現場,當時在該處有我跟丁○○、甲○○、告訴人,我到了後,看到告訴人站在本案懸崖邊,本案懸崖處約2樓半高,我聽到丁○○對告訴人說:「你要不要跳?」,就看到告訴人跳下去,我們無請求他人救護就離開等語(偵1卷第155-162頁)。

②112年5月12日偵訊:,我與丁○○把告訴人押到車上,開往地

中海民宿,到本案民宿後,我和甲○○開車到別處,後丁○○說要碰面時,我們就去跟他們碰面,我們走到本案懸崖邊,丁○○與告訴人在喬錢的事,過沒1、2分鐘,告訴人就跳下去,我承認涉犯殺人未遂、妨害自由罪等語(偵1卷第345-349頁)。

③羈押訊問:我承認羈押聲請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丁○○跟告

訴人間有債務糾紛,丁○○叫我一起去琉球鄉挺他,我到本案懸崖邊時,看到丁○○拿手機錄影、對話,我知道告訴人從懸崖跳下去會死亡,我無作阻止或避免告訴人死亡的舉動等語(聲羈卷第59-64頁)。

④112年6月6日警詢:我們在琉球鄉找告訴人時,在車上討論要

押走告訴人,在前往押告訴人前,有與丁○○、甲○○前往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我們押到告訴人後,開去本案民宿,我們藏完車後,丁○○叫我們過去本案懸崖,我到了之後,丁○○向告訴人說你要自己跳還是怎樣,告訴人就自己跳下去等語(偵1卷第673-684頁)。

⑤112年6月6日偵訊:我知道本次與丁○○同行,是為了向告訴人

討回被拚的700萬元 ,我們押告訴人到本案民宿後,丁○○叫我們開車到附近繞,在本案懸崖邊有聽到丁○○問告訴人要不要自己跳,告訴人跳完後,我們就回本案民宿等語(偵1卷709-713頁)。⑥112年7月25日警詢:我們5人都在在本案車輛上時,丁○○說遇

到告訴人就把他押上車,帶回本案民宿,逼他講錢在哪裡,警方播放我們在112年5月11日在本案車輛上行車紀錄器,對話中有在討論挖洞,我有說「不能再把人丟到海裡,不然又飄回去臺灣。高雄驚見兩件浮屍」等話等語(偵2卷第345-354頁)。

⑦112年7月25日偵訊:我警詢筆錄實在,警察沒有刑求或施強暴、脅迫或其非法方法,警察都有讓我聽過錄音檔,看群組的對話紀錄,我們在對話裡面有提到推下山、綁石頭丟海裡、水泥封屍等話,案發當天下午我們到琉球鄉偏僻處挖洞,戊○○和己○○後來才到挖洞處等語(偵2卷第449-452頁)。

⑧移審訊問:我有去挖洞,我有去本案懸崖找陳伯弈,我站在旁邊看等語(本院原訴51卷第63-72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歷次陳述:

①112年5月12日15時許警詢:我們開車到本案全家超商附近,

我們強押告訴人上車,載回本案民宿,之後我、乙○○過去本案懸崖時,丁○○跟告訴人在現場對看,告訴人就跳下懸崖等語(偵1卷第179-185頁)。

②112年5月12日19時許偵訊:本案是丁○○策畫,我們一起到琉

球鄉,押告訴人上車,開到本案民宿,後來我們就跟丁○○他們在本案懸崖碰面,我們到時,告訴人就跳下去,我承認涉犯殺人未遂、傷害、妨害自由等語(偵1卷第353-358頁)。

③112年5月13日聲羈訊問:我到本案懸崖邊時,告訴人還在本

案懸崖上,丁○○就叫告訴人你跳啊,告訴人就跳下懸崖等語(聲羈卷第51-58頁)。

④112年6月6日11時許警詢:我跟乙○○、丁○○到琉球鄉時,跟戊○○及己○○會合,之後再一起找告訴人,戊○○及己○○是丁○○邀約前往琉球鄉,因為我看他們跟丁○○很熟,我有聽到丁○○跟戊○○及己○○的對話是要去押告訴人,我在本案車輛上一直聽到戊○○罵告訴人「拼錢」、「拚別人不好嗎,一定要拚我們,操你媽的。」,「拚」是他們在討論告訴人拚了詐欺贓款700萬元,我們5人在本案全家超商押走告訴人後,開往本案民宿,後我跟乙○○找到丁○○跟告訴人所在本案懸崖,那邊看起來很高,告訴人從懸崖跳下有可能死亡等語(偵1卷第649-658頁)。

⑤112年6月6日偵訊:本案與他們同行是為向告訴人討回被拚的

700萬元,我在本案懸崖邊有聽到丁○○對告訴人說「去吧,再不去我就要踹了」,告訴人跳下去等語(偵1卷第703-707頁)。

⑥延押訊問:我在車上時知道要殺害告訴人,我在車上有聽到將告訴人綁石頭、挖洞活埋及水泥封屍,丁○○講要挖洞等語(偵聲112卷第85-89頁)。

⑦112年7月25日警詢:我們在擄押告訴人時,有成立「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以便成員回報、討論擄押告訴人及指派事情,我們5人都在群組內,陳柏羿指示抓到告訴人後,要先逼問他私吞700萬元詐欺贓款的事,再以挖洞活埋方式殺害告訴人,一開始就預謀要將他殺害,丁○○指示要活埋告訴人之事,我們5人都知道,因為我們都在場,我們5人於擄押告訴人前,即要殺他,有討論水泥藏屍、丟進大海等方式毀屍滅跡,決定要殺他後,我跟乙○○去買鏟子準備要挖洞,丁○○、戊○○及己○○先去找要挖洞的地點,我們有挖洞準備埋屍,我們沒辦法挖洞時,「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有人建議丁○○可以買水泥藏屍,討論要怎麼藏屍體,丁○○說綁石頭丟進海裡,警方播放我們在本案車輛行車紀錄器的對話內容有我跟乙○○、丁○○在討論挖洞活埋告訴人,戊○○跟己○○開車來,說附近好像有警察,叫我們不要挖了,丁○○希望我們再繼續挖,乙○○說不能將屍體丟到海裡,不然怕會流回臺灣會被發現,他建議從山上把他推下去 ,乙○○稱「不能再把人丟到海裡,不然又飄回去臺灣。高雄驚見兩件浮屍」也有要殺害告訴人女友,車上丁○○指示我們「我說我過來找你,然後去小琉球要討債,債務糾紛」等語,是要我們不要說是因告訴人私吞詐欺贓款700萬元才來找告訴人,乙○○向丁○○稱「反正我出國還看的到你就好」,是因丁○○將告訴人殺害後,會逃出國,乙○○才會說出國還可以看到丁○○就好,丁○○有提到直接拿槍將他射殺死等語(偵2卷第389-399頁)。

⑧112年7月25日偵訊:我們抓告訴人前有先組「乾坤車隊」Tel

egram群組,我和丁○○、乙○○案發當日下午有到琉球鄉偏僻處挖洞等語(偵2卷第453-456頁)。

⑨112年9月5日偵訊:丁○○有告訴乙○○拚700萬元的事,「乾坤

車隊」Telegram群組有討論要怎麼抓告訴人和他女友,用什麼方法讓他們死掉,有說到潑鹽酸和活埋,丁○○說要拿槍開射告訴人,我承認殺人未遂等語(偵2卷第813-818頁)。

⑷證人即告訴人歷次陳述:

①112年5月12日15時許偵訊:我與丁○○過節是我朋友柏竣傑的

朋友侵呑丁○○詐欺贓款,他們知道我跟柏竣傑很好,本案我被押上車到本案民宿,他們再帶我走到很偏避的地方,丁○○開擴音打給蔡家豪,蔡家豪叫丁○○把我從懸崖邊推下去,丁○○聽到要把我推下去的指示,就說好,我被帶到本案懸崖邊,我掉下去後,我卡在懸崖中間,他們就用燈往下照,確定我有沒有真的掉下去,還拿石頭砸,我就躲著,我有看到石頭和手電筒光線,我掉下去後約半小時,聽到機車聲,就大聲呼救,警方就來救我等語(偵1卷第93-99頁)。②112年8月2日偵訊:柏竣傑一直密我說「小宇」在找我要700萬元,他們把我載到本案民宿等語(偵2卷第593-596頁)。

③本院審理:當日晚上我在本案全家超商被抓走押上車,把我帶去本案民宿,車上的人都是清醒的,戊○○叫乙○○砍我的腳,到本案民宿後,房間裡有陳柏羿、戊○○及1個我不認識的人,我在本案民宿裡有被打,叫我不准跑不然就砍我,他們拿西瓜刀叫我配合他們,他們3人1個走前面,1個走中間,1個走後面,押我走出本案民宿,後有人打電話開擴音叫他們把我帶去懸崖把我丟下去,他們3人把我圍住在講電話,陳柏羿告訴戊○○及1個我不認識的人要把我帶去本案懸崖,戊○○及1個我不認識的人從本案全家超商把我押到本案民宿,再從本案民宿把我押到另1間民宿就走,陳柏羿說等把我丟下去後,他們就可以坐船離開臺灣,他們告訴陳柏羿他們沒打算要跑路逃離臺灣,所以他們要提早離開,所以他們到第2間民宿後就先走,只有陳柏羿跟我一起走去本案懸崖,後乙○○和另1人又來,陳柏羿說要給上面交代,如果我跳下去的話就一筆勾銷,如果我不跳,他就把我踹下去,我自己跳下去,我掉下去時卡在中間,聽到乙○○、丁○○說拿石頭丟看看,看他有沒有死,往我那邊丟石頭、菸蒂、開手電筒往我這邊照,乙○○跟丁○○就在那邊笑等語(本院卷2第325-348頁)。

⑸被告己○○歷次供述:

①112年5月12日警詢:我跟陳柏羿、戊○○是朋友關係,我們都用臉書、IG在聯絡,我們在本案全家超商外強押告訴人上車,我就坐上副駕駛座,戊○○開車回本案民宿,到本案民宿後,我跟戊○○、陳柏羿及告訴人下車進入民宿等語(偵1卷第209-215頁)。

②112年5月12日偵訊:是陳柏羿找我及戊○○到琉球鄉,我們在本案全家超商押告訴人上車,戊○○開車,我坐在副駕駛座,到本案民宿時,我與陳柏羿、戊○○、告訴人有先下車等語(偵1卷第363-367頁)。。

③聲羈訊問:去押告訴人時,我們5人有同1台車等語(聲羈卷第65-70頁)。

④112年6月7日警詢:我們押告訴人離開本案全家超商後前往本

案民宿,抵達本案民宿後,丁○○指示甲○○、乙○○將本案車輛開往他處藏匿,我及戊○○、丁○○與告訴人留在本案民宿,我與丁○○及己○○將告訴人帶出本案民宿,離開本案民宿後仍一起行走,我用手控制告訴人行走,我認為告訴人從本案懸崖跳下有可能死亡等語(偵1卷第753-763頁)。

⑤112年6月7日偵訊:我在車上有聽他們講本案與他們同行,是

為了向告訴人討回被拚的700萬元等語(偵1卷第783-788頁)。

⑥112年7月26日警詢:我跟丁○○是很熟的朋友,丁○○邀我去琉球鄉時,我就知道丁○○是要擄押告訴人,我們前往琉球鄉是要對告訴人妨害自由跟討債700萬元,我們向告訴人討債時有成立1個群組,我們在「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裡討論擄押告訴人之事,丁○○在車上說抓到告訴人,如果告訴人不配合就要把他殺掉,我才跟戊○○講幹嘛把人殺掉,虐待就好,沒必要殺人,丁○○、乙○○、甲○○在挖洞,我與戊○○到時,跟他們說好像有警察不要再挖了,但是丁○○還是說挖50公分,我知道丁○○將告訴人帶去本案懸崖邊,就是要殺掉告訴人,我就是知道因為丁○○會殺掉告訴人,所以我跟戊○○都沒跟過去本案懸崖,丁○○要帶告訴人去本案懸崖時,我知道丁○○要殺掉告訴人,我跟戊○○有勸他,但是丁○○不聽勸,我跟戊○○才沒跟丁○○去本案懸崖,我無報警等語(偵2卷第503-513頁)。

⑦112年7月26日偵訊:我們要去把告訴人抓起來前,有先組1個

Telegram群組,本來想說如果告訴人不配合的話,要埋他,我們下午有到偏僻地方挖1個洞,丁○○、甲○○、乙○○在挖,我跟戊○○當時在告訴人的民宿外面監看告訴人,我們後來跑去挖洞的地方會合,我跟戊○○在車上有提到要綁石頭推入海中、水泥封屍、推下山等語(偵2卷第559-565頁)。

⑹被告戊○○歷次供述:

①112年5月12日警詢:我在112年5月11日上午接到丁○○電話通

知我前往琉球鄉,我跟友人己○○至琉球鄉與丁○○等人會合,我們有擄押告訴人,擄押告訴人前、後均由我負責開車,我把本案車輛開往本案民宿,我、己○○、丁○○及告訴人留在本案民宿,進入本案民宿房間後,丁○○就把自己沾有血跡的衣服換掉,拿1件乾淨的衣服給告訴人換,之後我們4人一起離開本案民宿,丁○○把告訴人帶離開本案民宿,我跟己○○無參與後面推下懸崖之事等語(偵1卷第239-244頁)。②112年5月12日偵訊:我從本案全家超商開車回本案民宿,到

本案民宿後,乙○○、甲○○把車開走,剩下我、丁○○、己○○與告訴人在本案民宿,丁○○換掉身上衣服,換衣服後,丁○○就帶人出去,因為我們知道會被抓,所以我與己○○就沒有參與後面的事等語(偵1卷第373-377頁)。

③聲羈訊問:到本案民宿後,我們跟告訴人一起進去本案民宿

,我跟丁○○、揚振煦、告訴人都在同一個房間,後來告訴人就被丁○○帶出去外面等語(聲羈卷第71-78頁)。

④112年6月7日警詢:我跟己○○、丁○○是朋友,我跟丁○○交情很好,丁○○邀我們去幫他向告訴人討債700萬元,我跟己○○要去琉球鄉時就知道要押告訴人,押走告訴人之事我是聽丁○○指揮,在本案全家超商押告訴人,由我開車,副駕駛是己○○,我們押告訴人抵達本案民宿後,甲○○與乙○○將本案車輛開往他處藏匿,我及己○○、丁○○則與告訴人留在本案民宿,丁○○與告訴人換完衣服後,我們4人就一起離開本案民宿,我們4人在本案民宿附近繞,丁○○說要帶告訴人去本案懸崖,我們有勸丁○○不要這麼做,後果太嚴重,但是丁○○不聽,所以我跟己○○回本案民宿,沒有參與後續丁○○帶告訴人去本案懸崖部分,告訴人從懸崖跳下應該會死亡等語(偵1卷第725-736頁)。

⑤112年6月7日偵訊:我跟丁○○之前交情就不錯,我知道本次與他們同行是為了向告訴人討回被拚的700萬元,下車去把告訴人押到本案民宿後,我們換衣服,然後就出去,因為怕警察來找,我和丁○○、己○○、告訴人到處亂走,後面我有聽說丁○○要把他推下去,我有跟他說不要這麼把事情搞得那麼誇張,我和己○○都有阻止過他,丁○○不聽,我就跟己○○回到本案民宿去,我跟己○○回到本案民宿之後,我刪手機訊息等語(偵1卷第791-797頁)。

⑥延押訊問:我們去抓告訴人時,我們5人都坐在本案車輛上,

我在本案車輛上有聽到其餘被告對告訴人說要對他活埋,你死定了,還要把他丟下海裡,後來到本案民宿時,丁○○說要把告訴人推下懸崖,我有阻止他等語(偵聲112卷第69-73頁)。

⑦112年7月25日警詢:我們在擄押告訴人時,有成立群組以便成員回報、討論狀況,我們有先前往勘查過挖洞處地形,我押告訴人返回本案民宿後,我有阻止丁○○不要將告訴人帶去本案懸崖,因為我認為丁○○帶告訴人去本案懸崖,並要告訴人跳下懸崖太誇張,才阻止丁○○,我與丁○○及告訴人分開時,丁○○獨自帶告訴人前往本案懸崖,我知道要將告訴人殺害等語(偵2卷第255-265頁)。

⑧112年7月25日偵訊:我們要去抓告訴人前有先組1個Telegram的群組,我們下午有挖1個洞,去抓告訴人時,我們5人都坐在本案車輛上等語(偵2卷第443-448頁)。⑺復有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乾坤車隊」群組、本案車輛行車紀錄器譯文、監視器拍攝畫面光碟所示之對話內容可證。

⑻基上可知:

①被告己○○、戊○○與丁○○原即相識,交情甚篤,經被告丁○○邀

約而前往琉球鄉參與本案行動,而本案行動事關重大,且所涉刑責甚重,為免事前事跡敗露而功虧一簣,被告丁○○自會擇與其交情匪淺,具相當程度信賴關係之人參與。依此,被告丁○○自會告知本案行動之目的,裨參與其事者有心理準備,戒慎行事並守口如瓶,此由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所述丁○○於琉球鄉與被告己○○、戊○○見面時有提及擄押告訴人之事,被告己○○、戊○○自承知悉被告丁○○係為討回700萬元等情自明,則被告己○○、戊○○對於被告丁○○特意邀其等搭船前往琉球鄉之動機、目的、手段自係知之甚詳。再依本案被告等如附表三至四所示之於本案車輛上之對話內容,有「拚」、「700萬」等字眼,而非借貸欠款之用語字眼,被告丁○○特意交代其他共犯要說是為討回告訴人欠款而擄押告訴人,足見被告丁○○等人均非單純僅為借貸欠款而擄押告訴人,乃係主觀認告訴人私吞金額甚大之700萬元詐欺贓款,罪不可赦,而萌生殺害告訴人犯意,而被告己○○、戊○○亦知之甚詳,故而其等均具殺人動機。

②參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對話內容,

被告己○○、戊○○等於擄押告訴人前,「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中有人提及挖洞、挖深一點,綁石頭會浮起來、爛掉,買水泥、懸崖等非正常一般聊天、吹噓、開玩笑之字眼,足見其等謀議以挖洞活埋、水泥封屍、推入海中、推落懸崖之方式殺害告訴人,討論如何殺害告訴人、毀屍滅跡事宜,益見其等殺人犯意聯絡,此與被告丁○○供承其在糾集其餘被告時即有殺人犯意,押人前即有殺人犯意,及被告乙○○一度自承有殺人犯意、被告甲○○迭於歷次偵審程序均自白有殺人犯意等語相符。被告己○○、戊○○於被告乙○○、丁○○、甲○○挖洞前,即前往尋找偏僻而適合挖洞處所,並有前往挖洞處與被告乙○○、丁○○、甲○○會合,足見被告己○○、戊○○均知其等原有擬以挖洞活埋方式殺害告訴人,本案係事後經指示而變更殺害告訴人之方式。

③復酌如附表三至四所示之於本案車輛上,被告己○○、戊○○等

於押告訴人前之對話內容,被告丁○○表示要拿槍開射告訴人,「走啦,來去挖土啦」、「我們要挖很深?」、「2至3米阿,我查過了。查狗就知道啦,狗就要挖2至3米了,不然會被其他狗挖出來,且氣味會跑出來。阿不然這裡又沒有賣鹽酸或硫酸,不然潑一潑就好,人就不見了。」、「從這裡推下去不行嗎?」、「把他身上綁了石頭,然後往海裡丟就好了」、「先讓他喝海水,喝飽了海水再講啦」、「其實我覺得把他推下山就好了」、「你在群組打:我們先回去查一下怎麼處理屍體,水泥封屍吧,你就說,現在只能水泥封屍了」,被告乙○○稱「不能再把人丟到海裡,不然又飄回去臺灣。高雄驚見兩件浮屍」等語,均與上開「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討論之內容得為勾稽,被告己○○、戊○○於本案車輛上亦均有發言參與謀議殺害告訴人內容。被告等於押告訴人後,對告訴人稱「鈔機掰,你在幹你娘,我等一下一定把你活埋,鈔機掰勒,拚700萬嗎,幹你娘」、「人家都講了,你死定了啦」,「你已經要被我們帶去山上了」等語,綜上,益徵被告等於擄押告訴人前,即於車上討論殺害告訴人、毀屍滅跡之方式,且被告己○○、戊○○坐於本案車輛上時,對於上開謀議殺害告訴人之事,主觀均難諉為不知,此觀如附表四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己○○表示:「他們是要殺人的…。

」,被告戊○○聽聞後亦表示:「對阿。」,被告己○○復稱:

「虐待人就好了,把人家殺掉……」,被告戊○○則回應表示:

「死又不是死他的,當然沒差。」等情亦明。再參被告等於強押告訴人上車後,對告訴人所述言詞,亦已透露其等殺害告訴人之計畫,被告戊○○亦有發言,從而,可認被告己○○、戊○○意識狀況均清楚,此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己○○、戊○○於本案車輛上時,未在睡覺等語明確,足見被告己○○、戊○○亦均明知被告丁○○有殺人故意,亦參與掘洞、押人,而參與被告丁○○等人分擔殺人犯行之部分行為,其等同有殺人之故意,甚為灼然。被告己○○、戊○○辯稱其等在本案車輛上在睡覺,不知其餘被告等討論殺害告訴人之內容等語,均為卸責之詞,皆不足採。

④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於離開本案民宿時,聽聞

被告丁○○告知被告己○○、戊○○將帶告訴人至本案懸崖處,被告丁○○亦供承其有告知本案其餘被告欲帶告訴人至本案懸崖處之情,足見被告己○○、戊○○均明知被告丁○○將帶告訴人至本案懸崖處,衡以懸崖處係甚為危險之處所,並非正常人會前往之處,討論事情及商談債務,亦毋庸特意相約於本案懸崖處,依前開「乾坤車隊」群組已有討論殺害告訴人之方式,提及「懸崖」之用詞字眼,及被告5人於本案車輛上熱烈討論各種殺害告訴人方式,被告己○○、戊○○自當知悉帶告訴人至本案懸崖之用意為何,惟其等明知被告丁○○可能會以推落或迫令跳崖方式使告訴人身亡,仍協助被告丁○○看管及擄押告訴人離開本案民宿上路,避免告訴人逃逸,是其等對於被告丁○○將以推落或迫令跳崖方式使告訴人身亡等情知情,竟未為阻止行為,而仍以上開協助看管及擄押告訴人上路方式,而予被告丁○○心理上及物理上助力,並增加告訴人心理上畏懼及受制壓力,依被告己○○、戊○○之生活經驗,均可預見告訴人於本案懸崖處墜落或跳下,將有因劇烈撞擊、溺水而死亡之可能,此應為一般具有通常社會智識之成年人均得知悉之事實;而被告己○○、戊○○本有不為被告丁○○看管及擄押告訴人上路,使告訴人得以逃離或亟力阻止被告丁○○帶告訴人前往本案懸崖之機會,然被告己○○、戊○○卻無視之,而不為積極阻止被告丁○○之行為,仍因懼於刑責,且不欲於案發後逃亡,而執意先行離開,對於告訴人嗣後因此死亡主觀上有容任其發生之意欲,具有不確定之殺人故意,至為明確,蓋若其等自始至終均未曾有何殺人犯意,亦未於事前知悉被告丁○○之殺人計畫,則其等於聽聞被告丁○○將帶告訴人至本案懸崖後,應立即勸告阻止被告丁○○,縱被告丁○○不聽勸告,其等仍應以各種積極方式,例如報警處理等,為避免告訴人被迫跳崖之防果行為,惟其等竟均未為之,僅係返回民宿刪除訊息。是綜合上開各情以觀,足徵被告己○○、戊○○均與被告丁○○有殺人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彰彰明甚。

⑤復參被告己○○於112年7月26日警詢中供承:我知道丁○○將告

訴人帶去本案懸崖,就是要殺掉告訴人,我就是知道因為丁○○會殺掉告訴人,所以我跟戊○○都沒跟過去本案懸崖等語;被告戊○○於112年7月25日警詢自承:我與丁○○及告訴人分開時,丁○○獨自帶告訴人前往本案懸崖,我知道要將告訴人殺害等語。益證被告己○○、戊○○主觀對於被告丁○○殺人犯意均已有所預見。則其等嗣後所辯對於被告丁○○殺人犯意毫無所悉,均屬畏罪飾卸之詞,均不足採信。

二、被告己○○、戊○○及其等辯護人其餘辯解之判斷:㈠被告己○○、戊○○雖均辯稱其等於知悉被告丁○○欲帶告訴人至

本案懸崖時,有為阻止之言行等語。然依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丁○○、證人即告訴人所證之情,均難認被告己○○、戊○○對於被告丁○○欲帶告訴人至本案懸崖之情,有為勸阻之言行。

是其等此揭所辯,皆不值信。

㈡被告戊○○雖辯稱其等於本案車輛上討論之內容,其主觀上認

被告丁○○僅係說氣話,被告丁○○應無勇氣實行殺人行為等語。然若僅係說氣話,其何故於被告乙○○、甲○○實際前往挖洞前,即先行尋找適合挖洞掩埋告訴人之偏僻處所,足見被告戊○○知悉被告丁○○殺人計畫,始與其餘被告討論殺害告訴人方式,並實際尋找地點,勘察地形;況若其僅認係氣話,何故於知悉被告丁○○欲帶告訴人至本案懸崖時,仍未為積極之防果行為,足見其主觀知悉被告丁○○非僅係說氣話爾。被告戊○○此揭所辯,自不足採。

㈢被告己○○、戊○○之辯護人為其等辯護稱:其等主觀僅認知被

告丁○○要向告訴人討債,手段可能伴隨強制、傷害行為,惟就後續殺害告訴人之事,均已逾越其等主觀認知等語。然被告丁○○已自承其於糾集其餘被告之初即有殺人之犯意等語;況若被告己○○、戊○○主觀認知之犯意僅止於強制、傷害,何故討論挖洞活埋、水泥封屍、推入海中等殺害告訴人之方式,及如何毀屍滅跡事宜?更無任令被告丁○○將告訴人帶至本案懸崖之理,足見其等初始之主觀認知已非單純僅有強制、傷害犯意,而均已具殺人犯意自明,故自無共同正犯犯意逾越之情。被告己○○、戊○○之辯護人等所辯,均不足採。㈣被告己○○、戊○○之辯護人為其等辯護稱:被告己○○、戊○○均

未前往本案懸崖即先行離開,其等均不知被告丁○○具殺人犯意,亦不知被告丁○○著手實行殺人行為等語。然被告丁○○已自承其於糾集其餘被告之初即有殺人之犯意,被告戊○○並稱水泥封屍等語;被告己○○、戊○○亦有前往挖洞現場,對於擬挖洞埋屍之情更知情;且依前開證人即共同被告丁○○、甲○○所證之情,及被告等於擄押告訴人前,於「乾坤車隊」Telegram群組及本案車輛上討論之內容,可知被告等於擄押告訴人前即討論殺害告訴人,而有殺人犯意,而非嗣後始萌生殺人犯意;況證人即共同被告丁○○更明確告知被告己○○、戊○○將帶告訴人至本案懸崖之事。故辯護人等所辯,均非有理。

三、綜上所述,堪認被告己○○、戊○○前開所為辯解,核均屬事後脫免卸責之詞,均無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己○○、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㈠被告己○○、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業於11

2年5月24日公布修正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並未修正,同條第2項之加重處罰規定移列至第6條之1,同條第3項「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規定刪除,與110年12月10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上開強制工作規定失其效力之意旨相同,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之修正,對於本案之論罪科刑並無影響,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己○○、戊○○本件行為後,刑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302條之1,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增訂之刑法第302條之1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一、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二、攜帶兇器犯之。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四、對被害人施以凌虐。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因被告己○○、戊○○本件行為時,尚無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1條前段「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處罰,亦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先予敘明。

二、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其犯罪行為包括「私行拘禁」、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兩種行為態樣;且所謂「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係對於「私行拘禁」之補充規定,如犯罪行為已符合「私行拘禁」之規定,即無論處「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名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7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私行拘禁,亦即違反被害人之意思,將其拘禁於一定處所相當時間,使其無法自由離去之謂,其方式例如關門下鎖或派人監視、監守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01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等共同以前揭強暴、脅迫之方式,使告訴人留置本案民宿房間內而無法自由離去,非僅短暫遭剝奪行動自由,自屬私行拘禁之犯行甚明。又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原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方法為其構成要件,故於實施妨害自由之行為時,縱有以恐嚇、強押或毆打之方式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因而致被害人受有普通傷害之情形者,除行為人主觀上另有傷害、恐嚇或強制之犯罪故意外,其低度之普通傷害、恐嚇及強制行為均應為妨害自由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僅論以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一罪,無復論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及第305條之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己○○、戊○○與其餘被告3人於前揭時、地對告訴人為毆打、強押上本案車輛、強押下車、看管於本案民宿房間內等行為,衡諸其等所具有人數、環境及武器優勢之整體過程,已將告訴人置於其等實力支配之下,而喪失行動自由、難以脫離,已如前述。是其等於私行拘禁告訴人行為中所為之毆打、強制行為,應為妨害行為之一部分,依上說明,僅成立私行拘禁罪,而不再論以傷害或強制等罪。是核被告己○○、戊○○本案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私行拘禁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三、按共同正犯之行為,應整體觀察,就合同犯意內所造成之結果同負罪責,而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責,亦因為在意思聯絡範圍內,必須對於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的一部,相互利用他人的行為,以達其犯罪的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的結果,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的成立,祇須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尤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992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己○○、戊○○就前開各犯行,與被告丁○○、乙○○、甲○○等人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按行為人所犯特定罪之時間、地點,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就事件整體過程予以客觀觀察後,若形式上獨立之行為,彼此間具有全部或一部不可割之一致性或事理上之關聯性,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時,自應適用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經查,被告己○○、戊○○上開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私行拘禁、恐嚇危害安全、殺人未遂犯行,時序上雖非完全重疊而略有先後之別,然均係在被告丁○○指示要求下對告訴人所為,且犯罪時間部分重疊,顯有事理上之關聯性,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較為合理。是被告己○○、戊○○就前開各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違犯上開各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

五、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起訴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六、刑之減輕事由:被告己○○、戊○○均已著手於殺人行為之實行,但未造成告訴人死亡之結果,皆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己○○、戊○○參與犯罪組織,又被告己○○、戊○○與告訴人原無何仇恨或金錢債務關係,竟僅因被告丁○○等懷疑告訴人私吞詐欺贓款,即萌生殺人犯意,並為如事實欄所載之私行拘禁、恐嚇危害安全等犯行,造成告訴人恐懼不安,侵害告訴人之身體法益及行動自由,且任令被告丁○○以如事實欄所示之方式著手殺害告訴人,幸而告訴人身體卡於礁岩縫隙,始未造成告訴人死亡結果,然仍致其身心受創,全身多處擦挫傷,對於告訴人所生損害非輕,對社會治安造成不良影響,被告己○○、戊○○所為,均殊值非難;兼衡以被告己○○、戊○○於犯後僅承認傷害、私行拘禁、強制使人行無義務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均矢口否認參與犯罪組織、殺人未遂犯行,企圖推卸責任,犯後態度均難認良好;復考量被告己○○、戊○○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致其等犯罪所致生危害之程度未能獲得減輕;並參以被告己○○、戊○○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以及告訴人所受傷勢、損害之程度;暨衡被告己○○、戊○○之前科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3第23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參、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之物為被告戊○○所有,編號9所示之物為被告己○○所有,並係供其等與其他共犯相互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分據被告己○○、戊○○於警詢或偵訊時供述明確(偵1卷第209-215、239-24

4、373-377、725-736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11所示之物為被告乙○○、陳柏羿所有,並係供其等本案私行拘禁所用之物;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陳柏羿所有,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乙○○所有,編號10所示之物為被告甲○○所有,並係供其等與其他共犯相互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分據被告乙○○、甲○○、陳柏羿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偵1卷第155-162、179-185、267-273、649-658、805-817頁),均非被告己○○、戊○○所有或持有,被告己○○、戊○○對之均無管領支配權限,自均不於本案被告己○○、戊○○部分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一編號12至14所示之物,僅為日常生活所著衣物,欠缺刑法上重要性,均不予沒收,附此述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曾馨儀、林宜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子仁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卷別對照:

原卷名稱 簡稱 112偵7271卷一 偵1卷 112偵7271卷二 偵2卷 112聲羈90 聲羈卷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沒收與否 1 皮帶 2條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乙○○、丁○○所有,供本案私行拘禁所用之物。 不於本案被告己○○、戊○○部分沒收。 2 塑膠手套 1包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乙○○、丁○○所有,供本案私行拘禁所用之物。 不於本案被告己○○、戊○○部分沒收。 3 塑膠指套 1包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乙○○、丁○○所有,供本案私行拘禁所用之物。 不於本案被告己○○、戊○○部分沒收。 4 西瓜刀 1把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乙○○、丁○○所有,供本案私行拘禁所用之物。 不於本案被告己○○、戊○○部分沒收。 5 行動電話 1支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丁○○所有。 3.APPLE IPH14PRO MAX;IMEI:00000000000000。 不於本案被告己○○、戊○○部分沒收。 6 行動電話 1支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乙○○所有。 3.APPLE IPH12;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供與其他共犯相互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不於本案被告己○○、戊○○部分沒收。 7 行動電話 1支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戊○○所有。 3.APPLE IPH14PRO MAX;IEMI:000000000000000。 4.供與其他共犯相互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 8 行動電話 1支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戊○○所有。 3.APPLE IPHXR;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供與其他共犯相互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 9 行動電話 1支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己○○所有。 3.APPLE IPH7;IMEI:000000000000000。 4.供與其他共犯相互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 10 行動電話 1支 1.於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搜索扣得。 2.甲○○所有。 3.APPLE IPH14;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供與其他共犯相互聯繫本案犯行所用之物。 不於本案被告己○○、戊○○部分沒收。 11 束帶 1包 1.於本案車輛上搜索扣得。 2.乙○○、丁○○所有,供本案私行拘禁所用之物。 不於本案被告己○○、戊○○部分沒收。 12 白色上衣 1件 1.於本案民宿搜索扣得。 2.沾有血跡。 不予沒收。 13 黑色襯杉 1件 1.於本案民宿搜索扣得。 2.沾有血跡。 不予沒收。 14 白色帽T 1件 1.於本案民宿搜索扣得。 2.沾有血跡。 不予沒收。附表二:「乾坤車隊」群組對話紀錄編號 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 2023/5/11上午08:10:26: 乾坤車隊-Yi:他上面還可以上去 2023/5/11上午08:10:26: 乾坤車隊-Ben:霾(按:應為「埋」)裡面一點吧 2023/5/11上午08:10:27: 乾坤車隊-(碗符號):再進去一點 2023/5/11上午08:15:23: 乾坤車隊-Yi:(攝影機符號)2影片 2023/5/11上午08:16:21: 乾坤車隊-Ben:要挖洞喔 2023/5/11上午08:16:21: 乾坤車隊-Ben:深一點 偵2卷第230頁 2 2023/5/11上午08:22:39: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錢還是有可能會來的 2023/5/11上午08:22:41: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哭臉符號)貼圖 2023/5/11上午08:23:01: 乾坤車隊-Ben:主要是他那台筆電 2023/5/11上午08:23:04: 乾坤車隊-Ben:絕對有問題 2023/5/11上午08:23:10: 乾坤車隊-Ben:問大軍就知道了 2023/5/11上午08:24:29: 乾坤車隊-大軍:他很有可能把700全部換成U。 偵2卷第235頁 3 2023/5/11上午10:25:19: 乾坤車隊-Yi:蚊子超多 2023/5/11上午ll:01:56: 乾坤車隊-Yi:還有什麼方法啊 2023/5/11上午ll:0:01: 乾坤車隊-Yi:綁石頭 2023/5/11上午ll:02:04: 乾坤車隊-Ben:消波塊 2023/5/11上午ll:02:20: 乾坤車隊-Ben:但三天後會浮起來喔 2023/5/11上午ll:02:24: 乾坤車隊-(碗符號):不行 2023/5/11上午ll:02:27: 乾坤車隊-(碗符號):會爛掉 2023/5/11上午ll:02:32: 乾坤車隊-(碗符號):就扶(按:應為浮)起來 偵2卷第244-245頁 4 2023/5/11上午ll:03:39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但是他們出來是最好的 2023/5/11上午ll:03:52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下雨綁人超棒… 2023/5/11上午11:04:21 乾坤車隊-Yi:要綁的時候要叫茉莉打電話給他 2023/5/11上午11:04:51 乾坤車隊-Yi:叫他女友下來 2023/5/11上午ll:05:ll 乾坤車隊-Ben:他民宿往下看看得到吧? 2023/5/11上午11:06:09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不確定是不是靠窗的 2023/5/11上午ll:07:17 乾坤車隊-Yi:看他會不會下來講電話 2023/5/11上午ll:07:46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我覺得先不要 2023/5/11上午ll:08:22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沒事本來沒有這麼吵 2023/5/11上午ll:08:23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突然今天一整天一直在打給他 2023/5/11上午ll:08:54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他疑神疑鬼的話 2023/5/11上午ll:09:07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他跟他說的也會保留 2023/5/11上午ll:09:43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或許故意說要晚其他人一天回去 偵2卷第245-246頁 5 2023/5/11上午11:09:48: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或許明天他就回去 2023/5/11上午ll:09:53: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所以變成要24小時蹲 2023/5/11上午ll:10:03: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不然一個閃神 2023/5/11上午ll:10:05: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就不見了 2023/5/11上午ll:10:45: 乾坤車隊-Yi: 1 2023/5/11上午11:11:16: 乾坤車隊-(碗符號):一個人盯其他人備戰 2023/5/11上午ll:ll:42: 乾坤車隊-Ben:喔對你可以去買水泥 2023/5/11上午ll:ll:52: 乾坤車隊-Yi:哪裏買 2023/5/11上午ll:12:02: 乾坤車隊-Yi:五金? 2023/5/11上午ll:12:09: 乾坤車隊-Ben:五金 2023/5/11上午11:12:23: 乾坤車隊-Ben:水加水泥加沙 2023/5/11上午ll:13:05: 乾坤車隊-Ben:上面再蓋20公分的土 偵2卷第247-248頁 6 2023/5/11下午12:34:27 乾坤車隊-(碗符號):沒什麼狀況吧 2023/5/11下午12:35:06 乾坤車隊-大軍:哥沒有 2023/5/11下午l2:36:4l 乾坤車隊-Yi:(表情符號)貼圖 2023/5/11下午12:36:57 乾坤車隊-(碗符號):(手勢符號) 2023/5/11下午01:07:39 乾坤車隊-555:行動 2023/5/11下午0l:07:43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上 2023/5/11下午01:10:46 來源應用程式: 本文: 周公瑾(此帳號無打款收款!):(符號)貼圖 2023/5/11下午01:14:53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先轉移 2023/5/11下午01:15:22 周公瑾(此帳號無打款收款!):找沒監視器的地方躲起來 2023/5/11下午01:15:24 乾坤車隊-(摩艾符號)(打款請語音確認):這樣很快就通報了 2023/5/11下午01:17:20 乾坤車隊-555:會有人通報 偵2卷第248-250頁 7 2023/5/11下午01:30:57: 乾坤車隊-木幾手分手:那兒會讓你小心…因為懸崖 偵2卷第253頁附表三:本案車輛上行車紀錄器譯文內容譯文對話內容 卷證出處 (112年5月11日21時20分1秒起至21時36分25秒) 丁○○:沒有他開車就算我們起來也沒用。 戊○○:我不會理你們啊,我會直接撞他們,等一下你們也不用講話,我會直接撞他們。 丁○○:太近了吧。 戊○○:不會相信我。 乙○○:燈燈。 戊○○:關了阿。 乙○○:沒關。 乙○○:不然我們屌一點直接停在白線内,反正警察下班了阿,阿沒有,還有1個小時。 戊○○:不然這間轉角關了,我們就可以停在這裡。 乙○○:阿不然跟他並排就好了啊。 戊○○:阿就停這裡管他的。 乙○○: 誰的手機? 戊○○:我的我的。 戊○○:他不會特別往這邊看吧? 丁○○:不會啊怎麼可能? 戊○○:黑阿,假裝買東西而已啊。 丁○○:腳煞腳煞。 戊○○:關了關了。 丁○○:停在這裡要更專心看ㄟ。 戊○○:沒有我跟你講,他們其實隔壁也是少年仔,隔壁那個住戶也是少年仔。 丁○○:算了,我把錢全部都匯給我女朋友好了。 乙○○:這就他朋友啊,那個白色衣服就剌身那個阿,刺半排甲的阿,我今天繞過去就有看到,他沒穿衣服刺半身。 甲○○:出來了歐。 戊○○:阿煦呢,阿煦去哪裡?我想說開過去。 戊○○:就他就他,阿煦還在買飮料,白癡被遇到。 乙○○:開花。 戊○○:開花。 乙○○:我覺得我們椅子放倒。 丁○○:沒有,我們直接去押他阿。 戊○○:他現在1個。 丁○○:對阿,我們直接去押他啊。 戊○○:快點阿快點阿,快快快。 丁○○:你直接車子開過去阿。 乙○○:阿等一下,他騎走了。 戊○○:沒有。 丁○○:就押他阿,不用講那麼多了。 戊○○:ㄟ他不在這,啊我看了。 丁○○:在哪裡? 戊○○:在裡面阿(指超商),去啊,快點快點,乾,阿煦還在買東西,喔!,等他出來等他出來。 乙○○:靠北,我弟已經下去了。 戊○○:直接下去了啦。 丁○○:走吧。 戊○○:直接下去啦,你們下去,我開車。 戊○○:上來,拉上來,砍他砍他,抓他腳啦,抓他腳抓他腳,有人在錄影快點,ㄟ另外一邊門,上來拉上來。 丙○○:等一下啦 ,我跟小宇講了啦。 戊○○:上來上來。 丙○○:等一下丁○○不要這樣子啦。 戊○○:上來上來。 丁○○:好,你不要吵,民宿。 張晉境:我都跟小宇講了。 丁○○:開走。 戊○○:鈔機掰,你在幹你娘,我等一下一定把你活埋,鈔機掰勒,拚700萬嗎,幹你娘。 乙○○:幹你娘,哭沙小,幹你娘機掰,刀子呢(毆打聲)。 丁○○:等一下等一下。 乙○○:幹你娘機掰,我哥對你那麼好。 丙○○:等一下可以聽我講一下嗎? 戊○○:沒有沒辦法,你死定了,人家都講了,你死定了啦。 丁○○:你小心開車,你過頭了。 戊○○:沒有,就這裡。 丙○○:等一下讓我起來嗎,我不會跑。 戊○○:不用,沒辦法了,來不及了,你已經要被我們帶去山上了。 丙○○:等一下啦,我保證我不會跑。 乙○○:束帶束帶。 戊○○:束帶呢? 丁○○:束帶在後面。 丁○○:我想說你們都沒有人要上。 己○○:我根本沒有注意到人好不好。 戊○○:傳照片給你都沒有在看。 丙○○:丁○○丁○○。 戊○○:你死定了啦,你閉嘴啦,我等一下一定把你喉嚨割掉,幹你娘沒關係,我今天一定不會讓你活著回去了,你死定了,你閉嘴啦,你在講一句話林北一定砍你,我們的船呢,開船來把他丟到海裡面。 丁○○:等一下這台車不要在開了,換另一台。 戊○○:知道,我直接開去港口歐。 乙○○:他手機哩? 戊○○:他手機哩,你手機哩啦?他手機有沒有帶? 丁○○:你手機哩? 己○○:操你媽我就這樣露臉了。 丙○○:應該在車上不見阿,可以給我衛生紙嗎。 戊○○:沒辦法。 己○○:不要動啦,你閉嘴啦,你在動我等一下過去給你一拳。 丙○○:好好好我不動。 戊○○:你在吵我一定他媽砍死你,你試看看。 戊○○:旁邊的人都在看,等一下一定報警白癡歐。 丁○○:沒辦法啊。 戊○○:不會啦,這邊斷點很好做。 戊○○:重點那邊地址多少啊? 楊振照:你說民宿的是不是? 戊○○:對。 丁○○:等一下還要去找他的手機ㄟ。 戊○○:我知道阿。 丁○○:等一下到民宿後,傑克你先把這台車開到附近,然後你在走路過來。 甲○○:好。 戊○○:你在繞一圈,然後把車停在一個地方,你有帶自己的證件。 丁○○:你就開出去啦,然後停在我們一開始找點的地方,墓園那附近,把它停到草叢裏面。 丙○○:丁○○。 丁○○:我沒有什麼好跟你講的了,幹你娘。 丙○○:沒有你先聽我講。 戊○○:你還說吳伯羿白癡嗎,你想把全部罪推到他身上嗎。 丙○○:你說誰? 戊○○:你啦,還有誰,是嗎,是這樣吧。 丁○○:我真的是被我哥噴到一個不要不要的。 乙○○:啊煦,我手機有在你屁股底下嗎? 楊振照:有阿。 乙○○:幫我拿一下。 己○○:我的手機在你那邊。 乙○○:還有一隻紅色的。 丁○○:小振你跟。 戊○○:有有有,回報了 丁○○:誰講的? 戊○○:我。 丙○○:我等一下有需要做什麼嗎? 丁○○:你沒有需要做什麼,你等一下就是把你的手機拿來,筆電行李也想辦法拿來。 乙○○:筆電類啦? 丙○○:我沒有帶筆電阿。 戊○○:沒辦法,你沒帶筆電你今天就斷1隻手。 丁○○:你等一下想辦法,叫你女朋友一起過來。 丙○○:可以不要動我女朋友嗎? 戊○○:沒辦法。 丁○○:我們不會動女朋友啦,主要是你而已,我怕又報警 了,他上一次報警把所有人都講了,還有幹你娘他回家拿東西,家裡還有人,我弟差點就被抓了,就是因為你們。 戊○○:拚別人不好嗎,一定要拚我們,操你媽的。 丁○○:你一定要拚你自己人。 丙○○:沒有,我知道你們現在氣頭上。 戊○○:我就問你伯羿對你多好,你死定了。 丙○○:*** 戊○○:那你也不要拼我們錢好不好。 丙○○:沒有,我真的沒有拚。 丁○○:你沒有拿到錢那是你家的事,你被拼不甘我們的事啊,但你現在拚我們。 戊○○:死到臨頭了你在給我死鴨子嘴硬。 丁○○:阿煦你先下車,梓翔你也先下車。 偵1卷第583-586頁附表四:監視器拍攝畫面光碟之勘驗報告(偵2卷第19-48頁)編號 對話內容 1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某被告:(講電話)喂,哪有可能,我們直接在馬路上面,不是,不是,不是,哥你就直接跟我講,你們在哪裡,我們去找你比較快。田裡?什麼田裡?我在往烏鬼洞這個方向,好好好,掰掰。 某被告:走。 某被告:去對方民宿那裡喔? 某被告:對阿。 2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乙○○:(影片時間:17:34:40)拿鏟子過去給他們。…很多鏟子整個拿給他們。 3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陳柏羿:(影片時間:17:36:38)走啦,來去挖土啦。 乙○○:去哪裡挖。 陳柏羿:你回到民宿那邊。我們的民宿。你往前開,我也想看他們在幹嗎。 乙○○:他們要去哪裡? 4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陳柏羿:(影片時間:17:39:50)我們要挖很深? 乙○○:2至3米阿,我查過了。查狗就知道啦,狗就要挖2至3米了,不然會被其他狗挖出來,且氣味會跑出來。阿不然這裡又沒有賣鹽酸或硫酸,不然潑一潑就好,人就不見了。 5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乙○○:(影片時間:17:41:29)不能再把人丟到海裡,不然又飄回去臺灣。高雄驚見兩件浮屍。 乙○○:從這裡推下去不行嗎? 6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乙○○:你要把他埋在知名景點,山豬溝。 7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陳柏羿:(影片時間:17:49:10)反正到最後真的出什麼事的話,你們就說都是我叫你們來的。 乙○○:.0000背骨.. 陳柏羿:不然你要怎麼說。 丁○○:我就說我過來找你,然後去小琉球要討債,債務糾紛。 乙○○:反正我出國還看的到你就好 陳柏羿:靠背,這哪裡阿。 乙○○:墓園(台語)。 陳柏羿:我們來過這裡嗎? 乙○○:可是我覺得這裡更適合埋。 陳柏羿:不太好吧。 乙○○:你自己看這整條都沒有。 陳柏羿:阿不然你要在這裡挖是嗎。 乙○○:沒有,我們可以再進去一點。 陳柏羿:你想墓園(台語)臭也沒有人會知道阿,警察又不會巡邏,巡到墓園。 甲○○:這邊沒有攝影機阿。 乙○○:在這裡怎麼喊,怎麼叫,也沒有人理他。 乙○○:這條不行,前面有住宅。 甲○○:迴轉歐。 乙○○:阿寶哥到現在還沒起來喔。 陳柏羿:他起來了,他在山上,他剛剛有打給我 。 乙○○:山上? 8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乙○○:(影片時間:17:50:53)阿保哥現在什麼意思? 陳柏羿:他問我們現在是怎麼辦,我說我們就是在想要把他處理掉。 乙○○:阿保哥人勒?不是要他接迎我們的兄弟嗎,怎麼都沒出現。 陳柏羿:我們昨天講的時候已經半夜。 陳柏羿:反正要槍,保哥說他可以叫當地人…… 在哪裡。 乙○○:ㄟ人妻ㄝ,人妻最懂我們在想什麼。 陳柏羿:(講電話)喂,你看你們有沒有空去買照明燈,就是放在地上可以照亮 整塊地方的那種東西,不然到那邊晚上,都天黑了,看不到。 9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甲○○:(講電話)如果他有PO文,有標什麼地方,你就直接傳給我就好,如果沒標的話吼,不知道ㄝ。 陳柏羿:他們在幹嗎,跟著他走吧。 陳柏羿:(影片時間:18:11:54)挖一個洞要多久。 甲○○:什麼挖多久。 乙○○:3米ㄝ。 丁○○:你知道3米是什麼概念嗎,你搞不好爬不出來。 甲○○:我有挖過9台卡車的沙子過。 陳柏羿:阿花了多久。 甲○○:半天阿。 陳柏羿:那你覺得3米的洞要挖多久。 乙○○:原住民的爆發力,買阿比阿給他喝。 10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陳柏羿:(影片時間:18:15:43)等一下要打拼了ㄝ。 乙○○:阿可是槍不是還沒拿來嗎? 陳柏羿:可以先虐待他阿,而且如果要槍,隨時都可以叫在地的送過來。 乙○○:喔,所以小琉球的黑道有槍喔。 陳柏羿:有阿。 乙○○:可是小琉球有黑道嗎 陳柏羿:我不知道有沒有黑道,反正這裡有槍,這是真的,只是XX 一直在等,到底要不要。他們在想到底要不要今天。 乙○○:幹,阿洞挖好了,結果今天又不要。 11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陳柏羿:小振,你等我們開上去之後再把三角錐放回來。 陳柏羿:靠背,去換拖鞋啦。 乙○○:換拖鞋要怎麼踩鏟子。 12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 某被告:XX (不詳)車就沒辦法跑了阿。 某被告:……把槍送來。

13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某被告:幹你娘,我在新北市還沒有挖過…。 14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己○○:(影片時間18:33:35)他們是要殺人的,我神經病喔。 戊○○:對阿。 己○○:虐待人就好了,把人家殺掉,幹你娘勒,小宇(音譯)就是喜歡這樣子,把一個「鯨魚」(音譯)跟「見驢」(音譯)搞進去了。 戊○○:死又不是死他的,當然沒差。 己○○:對阿。我是沒他們這麼猛啦。 15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戊○○:就算押到了,那又怎樣,講認真,會吐喔,不打死也會吐。 己○○:你只要恐嚇他就好。 戊○○:對阿。 己○○:你那個小XX調來,直接在他耳朵旁邊開一槍,我跟你講他不吐他也直接吐啦,那快嚇死。 戊○○:今天那個就很擺明阿,我就算要丟錢(音譯),也還是要被打,我不如不要丟。 己○○:對阿。 戊○○:幹,他不知道他自己沒命花了。 16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己○○:(影片時間:19:10:41講電話)把他身上綁了石頭,然後往海裡丟就好了。 戊○○:先讓他喝海水,喝飽了海水再講啦。 己○○:對阿,我們離開他的民宿了。 戊○○:我們先過去他那裡。 己○○:我們先過去你那邊。 戊○○:他說什麼? 己○○:他說我們可以先過去他們那邊。 己○○:喂,你剛才對話紀錄不要刪喔,對,因為你要留證據,不然到時候他匯贓錢來,我要直接去提告,就是去報警。對,所以沒差,你就是叫他直接匯到我帳戶就好了。

17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戊○○:(影片時間19:15:13)其實我覺得就直接把他推下山就好了。 己○○:對阿。 戊○○:根本不會有人發現。 某被告:開上去吧。 己○○下車。 18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影片時間19:16:34),被告停車。前方停有車牌號碼「PEA-2092」號自小客車。 戊○○:(影片時間:19:16:50)你們不要在挖啦,剛過去那一台…摩托車。 己○○:對,我覺得先不要吧。剛才有一台摩托車,後面有裝紅藍的燈,不知道是不是條子阿。市刑大好像就擺…借過一下。 丁○○:我們差不多挖50公分吧… 19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戊○○:(影片時間:19:20:55)你在群組打:我們先回去查一下怎麼處理屍體,水泥封屍吧,你就說,現在只能水泥封屍了,我們找地方買個水泥。 20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ll-19-22-39.MP4乙○○:我跟你講,小琉球有山也沒有用,因為基本上有山就會有山洞,然後那個地方就是觀光景點,跟綠島不一樣,那個也不用埋了阿,推下來就好了。幹你娘,那個流,流到太平洋去了,靠背,被發現都泡爛掉了。陳柏羿:(講手機)喂,他跟你講電話的時候,是不是都會走出房間,然後下樓抽煙。 21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影片時間21:29:29)告訴人出現在全家便利商店門口,4位被告強押被害人上車。 丁○○:上來,上來,上來,砍他,砍他,砍他,砍他,上來,抓腳啦,抓他腳,抓他腳,有人在錄影,快點,快點快點,有人在錄影,上來,拉上來。 告訴人:等一下啦,我跟小宇(音譯)講了啦。等一下啦,丁○○不要這樣子,我跟小宇講了。丁○○。 丁○○:幹你娘,我等一下一定把你活埋。吞700萬嘛。(疑似毆打的聲音) 某被告:幹你娘,我哥對你這麼好。 告訴人:可以聽我講一下嗎? 戊○○:沒辦法,你死定了,你死定了,人家都講了啦,你死定了。 告訴人:先讓我起來,我不會跑了。 戊○○:沒辦法了,來不及了,你已經要被我們載去山上了。 告訴人:等一下啦,我保證我不會跑。 丁○○:束袋在後面。 22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被告持續開車) 告訴人:我真的不會跑啦,丁○○、丁○○。 戊○○:傳照片給你都沒在看。 告訴人:丁○○。 戊○○:你死定了啦,你閉嘴啦,我等一下一定把你喉嚨割掉,幹你娘,我今天一定不會讓你活著回去,你死定了,你死定了啦,閉嘴啦,你在講 一句話,林背一定砍你。 戊○○:我們的船嘞?開船來,把他丟下去海裡面。 某被告:等一下這台車不要再開,要換一台車。 戊○○:知道,我們開去港口,我直接開去港口。你手機勒?他手機有沒有帶? 某被告:你手機有沒有帶? 某被告:糙你媽,我就這樣露臉了。 某被告:應該在車上不見了。 戊○○:你在吵,我他媽等一下一定砍死你,你試看看。 戊○○:剛旁邊的人都在看啦,等一下一定報警啦,白癡喔。 戊○○:這邊斷點很好做啦。(過程有其他被告說話,但不清楚) 23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戊○○:那邊地址多少? 某被告:你說民宿的是不是? 某被告:等一下還要去找他的手機ㄝ。 戊○○:我知道。 某被告:是福星路的地址喔。 某被告:等一下到民宿之後,傑克你把這台車開到附近,然後你再走路過來。 戊○○:你再繞一圈啦,然後把車停在…,你有帶自己的證件嗎? 某被告:停在我們一開始找點的那附近。墓園那附近,把它停在草叢裡面。 某被告:是不是剛剛大家全部都穿短袖進去的? 其他被告:沒有阿,除了你以外。 告訴人:丁○○,你先聽我講。 丁○○:我沒有什麼好跟你講的,幹你娘,林背… 告訴人:沒有,你先聽我講。 戊○○:你還說吳伯羿(音譯)白癡嗎,你想把全部罪推到他身上嗎。 告訴人:你說誰? 戊○○:你啦,還有誰啦。是吧,是這樣吧。 丁○○:沒辦法,你死定了。等一下我連讓你穿鞋子的機會都沒有。 某被告:你等一下就是把手機拿來,你筆電、行李也想辦法拿來。 告訴人:筆電、行李。 某被告:你筆電勒? 告訴人:我沒有帶筆電阿。 戊○○:沒辦法,你沒帶筆電,你今天就斷一隻手。 某被告:你等一下想辦法叫你女朋友一起過來。 告訴人:可以不要動我女朋友嗎? 戊○○:沒辦法。 24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某被告:我們不會動你女朋友啦。主要是你而已,我們怕她報警。她上次報警,把所有人都講了。 某被告:幹你娘,他回家拿東西,家裡還有人,我弟差點就被抓了。 某被告:就是因為你們。就是你們這些XX (不詳)的王八蛋 。 戊○○:拼別人不好嗎,一定要拼我們,糙你媽的。 某被告:怎麼會拼你自己人。 告訴人:沒有,我知道你們現在氣頭上。 戊○○:我就問你伯羿對你多好。 丁○○:我不會對你多好,你死定了。 告訴人:不要這樣好不好,拜託。 戊○○:那你也不要拼我們錢好不好。 告訴人:沒有,我真的沒有拼。 某被告:你沒有拿到錢是你家的事,你被拼(音譯)那也不關我們的事。 戊○○:死到臨頭了,你再給我死鴨子嘴硬。 某被告:阿警察下班了沒阿? 某被告:還沒,還沒10點阿。 某被告:呵呵呵,幹你娘警察不用下班了,要加班了。某被告:打給寶哥(音譯)一下吧。 某被告:我等一下打。 某被告:對阿,叫寶哥叫當地的警察… 某被告:我等一下打。 某被告:就說沒什麼事。 丁○○:當地的警察是不是。 某被告:對阿,就說沒什麼事阿。 某被告:要說兩個還一個阿?我說一個喔。 某被告:阿煦你先下車,梓翔你也先下。 某被告:你等一下敢叫,我一定把你頭打爆。 告訴人:我不會叫,我不會叫。(被告等人將車停於本案民宿前,並與告訴人一同下車)。 25 以WindowsMediaPlayer撥放:0000-00-00-00-00-00.MP4(某手機響) 某被告:喂,我知道,我知道。 某被告:不能停這,再上去,我們等一下走比較遠沒有關係。再上去,要把車丟在草叢。 某被告:把車丟哪裡?再上面嗎? 某被告:上面。 某被告:他好可憐,他逃不掉了。 某被告:欠揍阿。 某被告:對不起阿,丁○○(模仿告訴人說話)。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