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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刑補字第 7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2年度刑補字第7號請 求 人即 被 告 鄭義發上列請求人即被告因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補償請求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冤獄賠償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0年7月6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41條,並自100年9月1日施行。而本件補償請求人主張遭受刑罰執行之時間,雖在刑事補償法施行之前,且本法並未明文溯及適用,然參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定從新從優之法律適用原則,及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結果,原冤獄賠償法之規定未較有利於本件請求人(就下述請求時效,無論冤獄賠償法或刑事補償法,均規定應於停止執行之日起2年內、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為之,刑事補償法並無其他延長或追溯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事補償法處斷,合先敘明。

三、次按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必須符合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所列情形之一者,該等案件之受害人始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已逾請求期間或請求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亦有明定。復按我國刑事法制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保安處分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二者各有其目的與功能,相輔相成,並行不悖。而92年7月9日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係依施用毒品(指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下同)者之犯次,區分為「初犯」、「5年內再犯或3犯以上」、「5年後再犯」,而異其刑事處遇程序。即初犯者,應施以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予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則進而施以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於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亦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5年內再犯者,如其初犯曾經強制戒治,則不再送觀察、勒戒,逕送強制戒治,並依法追訴處罰或裁定交付審理;如其初犯未經強制戒治,則仍送觀察、勒戒,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應送強制戒治,並依法追訴處罰或裁定交付審理。3犯以上者,不再送觀察、勒戒,逕送強制戒治,並依法追訴處罰或裁定交付審理。5年後再犯者,其處遇程序與初犯者同。

四、經查:㈠補償請求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請求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2月28日入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7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撤銷停止戒治,於91年7月7日強制戒治期滿,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即本件請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起訴,強制戒治部分,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01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而於93年1月9日報結;起訴部分,則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於97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在卷可稽。

㈡請求人前所犯之系爭案件,既係「初犯曾經強制戒治」且「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揆諸前揭92年7月9日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之說明,請求人因系爭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依法追訴處罰,均係依據裁判當時有效施行、採行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所為,自不生一罪二罰問題。又前揭系爭案件之判決、裁定,並無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等程序裁判無罪、免訴、不受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之情形,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復查無其他與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條所列事由相符之情形,況請求人迄至112年12月1日始具狀請求刑事補償,112年12月4日始繫屬本院,有附件刑事聲請狀中法務部○○○○○○○○收件戳章、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稽,距離請求人於97年2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亦已長達10餘年,請求人所為請求顯已逾2年請求期間。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請求人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另本院已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傳喚請求人到庭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中段規定,決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審狀,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案件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