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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翔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1年度緩字第12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SKOAL LONG CUT, CITRUS TOBACCO BLEND」口嚼菸肆拾罐(毛重共計壹點參陸公斤)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菸酒管理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翔宇前因犯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未經核准輸入私

菸罪,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3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扣案之「SKOAL LONG CUT, CITRUS TOBACCO BLEND」口嚼菸4

0罐(毛重共計1.36公斤),屬被告未經許可輸入之私菸,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財政部國庫署111年8月18日台庫酒字第11103050110號函等件在卷足憑,該等物品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無訛,自應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均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沒收依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