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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7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6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曉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63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80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郭曉榮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確診,並於屏東縣○○鎮○○路00巷00號為居家隔離,隔離期間為同年11月19日至同年月24日。其知悉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若罹患此傳染病即應遵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進行隔離或就醫,並禁止離開隔離處所,以避免傳染予其他民眾,竟基於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犯意,於111年11月21日16時許,離開上開隔離處所,前往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三山國王廟」之廟前廣場,致他人有遭傳染新冠肺炎之風險。因認被告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意旨認被告涉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嫌,惟特別條例第12條至第16條之施行期間,經立法院於111年5月27日決議同意延長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上開特別條例業因施行期間期滿,未再經立法院決議延長,而於112年7月1日廢止適用。則被告被訴上開犯行,現已無刑事法律所定之刑罰可資處罰,即相當於被告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