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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8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847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碧美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內容更正如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所示之誤載,且此一更正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盧姝伶原記載內容 更正記載 三、訊據被告固坦認… ㈠、…如附圖所示「1093(2)至1093(6)」、「1093-1」、「1089(1)至(4)」(下合稱甲土地)等節 三、訊據被告固坦認… ㈠、…如附圖所示「1093(2)至1093(6)」、「1093-1」、「1189(1)至(4)」(下合稱甲土地)等節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