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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9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93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家豪具 保 人 劉聖賢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聖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家豪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劉聖賢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在卷可考(本院卷一第383至388、395至397頁)。

三、茲經本院定於114年2月18日開庭行審理程序,被告前已經本院面告該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之意旨,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13年12月30日審理筆錄、114年2月18日刑事報到單及審理筆錄、被告拘票及報告書存卷可按。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於114年2月18日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未到庭,有具保人之本院送達證書、114年2月18日刑事報到單及審理筆錄可查,且具保人亦未主動向本院說明被告未到庭之理由。又查,被告已另有執行案件及毒品偵查案件未到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以114年屏檢錦執安緝字第123號、114年屏檢錦偵玄緝字第410號發佈通緝,迄今仍未到案,且被告亦無遷徒戶籍或因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記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按。綜上各情,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