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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智簡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智簡字第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佳孜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謝佳孜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謝佳孜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商標法第97條雖於民國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但修正後規定

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尚未生效,是本案仍適用現行商標法第97條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又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或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㈢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犯意,就侵害同一商標權人法益部分,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行為;惟就侵害不同商標權人法益部分,被告係以一意圖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竟為圖私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其未能正視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迄未與受害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或為賠償,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手段、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員警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如附件附表二

編號50所示之商品而支出現金新臺幣200元,商標法固不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然此仍屬被告因其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犯行之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本案犯罪所得為現金,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814號被 告 謝佳孜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佳孜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登記,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內,且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得各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謝佳孜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4日起,在高雄市鳳山區工協市場內某攤位,將於不詳時間自大陸地區「淘寶網」所購入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以衣服類1件新臺幣(下同)200至300元、褲子類1件300至500元、外套類1件800元、帽子類1件300元、襪子1雙80元、包包1個390至590元、眼鏡1個150元、絲巾1條300元、香水1個100至200元、內褲類每3件100至200元、皮夾類1個500元之代價,供不特定買家現場選購,而以此方式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嗣警方基於蒐證之目的,於108年11月24日某時,以200元之代價向謝佳孜購得如附表二編號50所示仿冒商標商品1件,經送鑑定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嗣警方於108年12月13日13時30分許,至謝佳孜位於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處所及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經謝佳孜主動交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埃爾梅斯國際、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謝尚修律師、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戴廷哲律師訴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佳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顏裕益、陳宏心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證物(相片)商標對照表、現場相片截圖、搜索錄影光碟在卷可佐,且員警購入附表二編號50之衣服1件,經送鑑定後,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108年11月25日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證,又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經送鑑定後,亦認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亦有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2日、109年1月30日、109年2月13日、109年2月25日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108年12月30日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109年1月31日、109年2月3日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保二刑大偵三隊111年8月10日職務報告暨蒐證照片檔案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判斷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本案員警自始即基於蒐證目的向被告購入附表二編號50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足徵員警並無購買之真意,被告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惟因商標法第97條並無處罰販賣未遂之明文規定,且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被告有其他販賣既遂之情事,自應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請審酌被告主動交出如附表二編號1至49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且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等情,請從輕量處適當之刑。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又被告於108年5月17日10時55分許為警查獲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智簡字第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該案經司法機關偵查及審理,縱其主觀上有繼續前開犯罪之意,亦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應認該案之犯罪故意,已因查獲而生阻斷之效果。是被告自前案被查獲時起,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即因之而中斷。則被告於前案查獲後,另於108年11月24日再為本案同類之犯罪,難謂與前案遭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應認係另行起意,而非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此業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53號刑事判決意旨闡釋甚詳,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琬倫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 /審定號 專用期限 (民國) 是否提告 1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提出告訴 2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提出告訴 3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提出告訴 4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提出告訴 5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提出告訴 6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提出告訴 7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9年11月15日 提出告訴 8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6年1月31日 提出告訴 9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22年5月15日 提出告訴 1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提出告訴 11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提出告訴 12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提出告訴 13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提出告訴 14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提出告訴 15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商標00000000 115年8月31日 提出告訴 16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提出告訴 17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年5月31日 提出告訴 18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商標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提出告訴 19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商標00000000 115年5月15日 提出告訴 20 瑞士商邁可科斯(瑞士)國際公司 商標00000000 115年5月15日 提出告訴 21 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5年7月30日 提出告訴 22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未告訴 23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4年6月30日 未告訴 24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年6月30日 未告訴 25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未告訴 26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未告訴 27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未告訴 28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20年4月15日 未告訴 29 義大利商芬迪有限公司 商標00000000 120年4月30日 未告訴 30 英商‧布拜里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未告訴 31 英商‧布拜里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4年4月15日 未告訴 32 英商‧布拜里公司 商標00000000 122年6月30日 未告訴 33 英商‧布拜里公司 商標00000000 122年6月30日 未告訴 34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提出告訴 35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提出告訴 3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年1月15日 提出告訴 37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提出告訴 38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年3月15日 提出告訴 39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7年6月30日 提出告訴 4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20年7月15日 提出告訴 4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提出告訴 4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7年3月15日 提出告訴 43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年5月15日 提出告訴 44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提出告訴 45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20年7月15日 提出告訴 46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22年2月15日 提出告訴 47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提出告訴 48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 117年2月15日 提出告訴 49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年2月28日 提出告訴 5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9年2月28日 提出告訴 5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提出告訴 5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年8月31日 提出告訴 53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商標(原服務標章)00000000 118年10月31日 未告訴 54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商標00000000 115年4月15日 未告訴 55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商標00000000 121年3月15日 未告訴 56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商標00000000 121年3月15日 未告訴 57 美商‧安得艾默公司 商標00000000 114年11月30日 未告訴 58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商標00000000 113年10月31日 未告訴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ADIDAS衣服 262件 2 ADIDAS褲子 63件 3 ADIDAS外套 17件 4 ADIDAS帽子 49頂 5 ADIDAS襪子 35雙 6 ADIDAS包包 11件 7 PUMA衣服 27件 8 PUMA褲子 4件 9 PUMA帽子 42件 10 PUMA外套 11件 11 GUCCI眼鏡 75副 12 GUCCI絲巾 20件 13 GUCCI紙袋 28件 14 GUCCI包包 10件 15 GUCCI衣服 18件 16 DIOR絲巾 6件 17 DIOR眼鏡 5副 18 HERMES絲巾 15件 19 MICHAEL KORS眼鏡 20副 20 雷朋眼鏡 35副 21 CHANEL絲巾 4件 22 CHANEL紙袋 1件 23 CHANEL眼鏡 23副 24 CHANEL香水 13件 25 BURBERRY衣服 55件 26 BURBERRY絲巾 2件 27 BURBERRY紙袋 2件 28 BURBERRY內褲 4件 29 FENDI衣服 54件 30 FENDI內褲 4件 31 FENDI紙袋 2件 32 FENDI絲巾 4件 33 LOUIS VUITTON皮夾 87件 34 LOUIS VUITTON紙袋 24件 35 LOUIS VUITTON包包 5件 36 LOUIS VUITTON絲巾 9件 37 LOUIS VUITTON眼鏡 66副 38 NIKE包包 2件 39 NIKE衣服 114件 40 NIKE帽子 50頂 41 NIKE褲子 18件 42 NIKE外套 3件 43 NIKE襪子 10雙 44 UNDER ARMOUR衣服 32件 45 UNDER ARMOUR帽子 19頂 46 UNDER ARMOUR褲子 2件 47 UNDER ARMOUR襪子 30雙 48 UNDER ARMOUR背包 2件 49 YSL眼鏡 20副 50 ADIDAS衣服 1件 警方自被告在高雄市鳳山區工協市場攤位購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裁判日期: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