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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聲保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致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致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致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10年4月6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已執畢有期徒刑9月、拘役40日,應予折抵刑期),期間插接執行觀察勒戒45日(自110年8月9日至110年9月22日),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