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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4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24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家偉

(現於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家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王家偉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11年5月22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已執畢6月,應予折抵刑期),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