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3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鐘裕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鐘裕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鐘裕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已執畢3月,應予折抵刑期),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