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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振坤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經檢察官聲請更正(113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本案偽造署押、印文內容、數量之文字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送文德附表:

編號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附表一「偽造署押及印文」欄編號1 「林宜澤」、「林信志」及「林佩雯」之署押及印文各1枚(共6枚) 「林宜澤」、「林信志」之署押及印文各2枚、「林佩雯」之署押及「林珮雯」之印文各1枚(共6枚) 2 附表一「偽造署押及印文」欄編號2 「林宜澤」、「林信志」及「林佩雯」之署押及印文各1枚(共6枚) 「林宜澤」、「林信志」之署押及印文各2枚、「林佩雯」之署押及「林珮雯」之印文各1枚(共6枚) 3 附表一「偽造署押及印文」欄編號4 「林宜澤」、「林信志」及「林佩雯」之署押及印文各1枚(共6枚) 「林宜澤」、「林信志」及「林珮雯」之署押及印文各1枚(共6枚) 4 附表一「偽造署押及印文」欄編號6 「林宜澤」、「林信志」及「林佩雯」之署押及印文各1枚(共6枚) 「林宜澤」、「林信志」之署押及印文各1枚、「林珮雯」之署押1枚及印文2枚(共7枚)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