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魏憲章選任辯護人 王瀚誼律師
魏韻儒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20、7328、12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被告魏憲章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當日即行辯論終結,嗣應辯護人之聲請,展延而指定於112年11月22日下午2時15分宣判,又因被告、告訴人江宜芳於112年11月9日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33號家事事件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11月2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送文德